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

2019-04-21 13:47

附件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 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漳州开发区)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并参照周边区域实践作法,制定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020号),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开发区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四至情况以地块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条 征收对象和补偿范围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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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属社区包干理赔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征收期限: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搬迁期限: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地点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近安置,安置地点为店地安置房小区,具体安置房源以征收通告为准。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合法批准手续的认定

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合法批准手续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不含当日),在认定建造时间有效证明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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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1.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2.经被征收人所属社区居委会(两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社区居民进行公示调查,10日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依法审批的手续。

(四)漳州开发区“区地合一”后,即2002年12月13日《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居民申请宅基地建设用地暂行办法》施行以后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含当日)。

(五)2014年2月7日漳州市委、市政府“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含当日),经漳州开发区“两违”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审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

(六)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只提供《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具结书》的(指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被征收人按照具结书登记的用地面积,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1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可作为土地有效权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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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合法批准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持有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住宅房,其合法批准面积以有效建筑面积的方式进行认定计算:

1.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未建至三层的部分,被征收人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7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可按三层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未建房奖励。

2.其它住宅房建筑面积的认定计算,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中,批多建少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批少建多的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一)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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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房小区凭“选房证”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权属清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应在以下事项解决后,再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3.“一宅多户”的被征收住宅房共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原则上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各类被征收房屋(含建筑物、二次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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