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5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优先保证的经营性用房,40平方米为基本住房保障),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三)人均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中,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社区范围内,具有已居住的常住户口(以所在地公安户籍登记为准)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为依据。
(四)被征收人的基本保障及安置标准,每人只可计享一次。因其它项目征收,已享受征收安置的,不再重复计算和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 特殊补助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2000元/人;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残疾的1000元/人、四级残疾的500元/人;
3.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3000元/户; 4.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3000元/户。 (二)以上条款同一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住宅房处理
(一)2002年12月13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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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有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住宅房建筑面积的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未向港尾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二)2002年12月13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间新建造的无合法批准手续的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但确因自住需要,满足“一户一宅”且户籍在本社区的,住宅房层数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可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和奖励照顾:
1.住宅房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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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
(1)无合法批准手续但有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未向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照顾,给予补偿安置。
2.住宅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该部分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2014年2月7日以前所建造的被征收住宅房,无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超过期限一律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2014年2月8日至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所建造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住宅房,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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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六)征收通告发布后建造的“两违”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表3、附表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及以上,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该自然层补偿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住宅房,其阁楼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按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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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共)有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认定,经谈判磋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户籍不在被征收范围所属社区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存在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它权属文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面积及获得超规定补偿、补助、奖励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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