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对人身伤害无免赔额
6、雇主责任保险:标的为雇员因意外伤害受伤、残疾或患有职业病伤残或死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受益者是与雇主有雇佣合同关系的雇员;与劳动保险区别:雇主保险考虑雇主的过失和疏忽,劳动保险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雇主保险赔偿金交给雇主,劳动保险交给雇员;附加医疗保险承保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
7、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政府开办的还承保政治风险;短期不超过180天,长期超过2年以上;保证保险种类:合同保证(契约保证,主要用于建工)、忠诚保证(诚实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保证,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8、农业保险(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特点:地域、季节、连续、政策性。种类:种植业保险1、农作物保险(生长期、收获期)2、林木保险(林木、果树);养殖业保险1、畜禽养殖(牲畜、家禽) 2、水产养殖(淡水:对疾病引起不承保,海水:对疾病死亡一般需特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7个):
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年龄、性别、职业等影响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标的是生命或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而言:有标准体(健体)和非标准体(次健体、弱体)之分,可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加费、降额、限制保险金给付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只在投保时考虑有无保险利益就可,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特殊情况下有量的规定: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债权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的特殊性:由双方约定后确定,两方面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和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分摊、代位追偿、重复、超额、不足额投保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费率不采用自然费率而是均衡费率,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某些险种储蓄性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保险期限长期性极易受影响:如利率、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3种):
人寿保险:以生命为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是主要和基本的险种,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分为普通意外伤害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区别:是否特定时间、地点、原因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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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人身保险
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5种):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极低的保费获得较大保障;期满生存不给付保险金、不返还保费 普通终身: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限期交费终身:保险费在规定期限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可以得到永久保险;中途退保,可得到退保金。 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仍享有保障。 趸交终身寿险: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可认为是限期交费的特殊形态 生存保险: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期满或约定年龄生存,给付保险金;年金保险是一种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时生存均给付保险金;储蓄性极强,纯保费由危险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形成责任准备金,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用于生存给付。 分类5 按交费方式 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按被保险人数 联合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止。 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为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为条件,但金额随着人数减少而调整,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 按给付额变动 按给付 开始日 按给
年金保险概念: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且间隔为不超过1年(含)的人寿保险。 趸交年金:一交交清保险,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 期交年金:给付日前分期交付,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 定额年金: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 变额年金:年金给付额按资金帐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而设计 即期年金:合同成立后,即行按期给付年金 延期年金: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 终身年金: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 12
付 方式 最低保证年金:为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 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可得到。 退还年金: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定期生存年金: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会条件,以一定年数为限,被保险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死亡,则停止。 用简单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特点:1、等待期、削减期:保单经过一定时期才生效,简易 人寿 保险 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用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的人寿保险。2、交费期短,通常为月、半月、周。3、为了防止逆选择,通在此期间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费率比普通人寿高原因:1、免体检造成死亡常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4、保险费率偏高 2、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 3、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 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定义: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特征: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不是个人 团体 人寿 保险 风险选择与控制的手段:1、必须是合极的团体,有其特有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2、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退休、长病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人。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一是绝对数的要求,不得少于保监会规定最低人数,近年来10人甚至以下也可承保。二是参保比例,如:若保费双方承担,至少75%;雇主承担则100% 4、保额的限制,一是所有被保人保额相同,二是分类定保额。 2、使用团体保险单 1、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 2、每个被保险则持有保险证。 3、成本低 4、保险计划灵活 5、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定义 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需分设帐户, 新型 分 人 红 寿 保 保 险 险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特征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独立核算。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保监会规定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定价时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为依据 1、用总的保单承保 2、采用团体投保的方法,减少逆选择 可就保险条款的设计与条款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主要考虑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其中上年度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红利 来源:实质上是保险的公司的盈余,主要因素是:利差益、死亡益、费差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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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1、红利分配原则 2、红利分配比例 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每一会计年度分配盈余比例不低于当年的70% 3、红利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增加保额),一旦公布,不得取消 领取方式: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购买交清保额 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定义 投资帐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与其他资产或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1、投资帐户设置 2、保险责任和 死亡保险金额有两种设计方法:方法A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投 资 连 结 保 险 3、保险费 4、费用收取 特征 保险金额 价值两者较大者,当投资帐户价值超过保额时,死亡保额随投资帐户价值波动。方法B 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死亡保额随帐户价值波动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不变(死亡保额与投资帐户价值之差)。 保监会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还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初始费、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 1、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帐户上 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特点 4、投资帐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6、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应划归该保单 7、每年至少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可选任何时候交任何数量保费,甚至可以不交保费(现金价值充足)。 万 能 保 险 定义 万能保险经营透明度高,保费、死亡给付、利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的说明 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率的变化而变。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为死亡给付额 从经营的流程上,首先交纳一笔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各种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 保费进入投资帐户,转换为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 14
1、死亡给付方式:A方式 均衡给付,死亡给付额(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调整。 B方式 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不变,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增加 特征 2、保费交纳 对每次交费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投保人可在任何时间不定额交纳保费 3、结算利率 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4、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四、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不可争条款:称不可抗辩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2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宣告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除外。
年龄不真实少交保费的,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年龄不真实多交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宽限期条款: 宽期限内,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止、复效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为两年。两年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扣除手续费手,退还保险费。
自杀条款:合同成立二年内,应计算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立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形成现金价值。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申请退保、将原保单交清保险单、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将现金价值当续期保费
保单贷款条款: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抻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该条款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不能生效。
五、人寿保险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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