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2)

2019-04-21 16:38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对各方当事人履行行政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调解笔录;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者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时,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行政机关邀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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