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政府缴纳劳保统筹基金后,由开发部书面通知预决算部在下月工程款中扣回。
开发部缴纳可扣回费用未及时书面通知预决算部的,每次扣罚开发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部收到开发部通知未在相应进度款中扣回相关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0元,如该项目已结算且无法扣回该费用的,给予预决算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五十三条 地区公司在主体工程招标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退返手续,提供当地墙改办,散水办认可的票据。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新型墙体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无法退返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工程款中扣回相应规费。未按此执行导致相关费用无法退返的,给予招投标部负责人、合同管理部负责人、预决算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开发部考核。
第五十四条 项目前期已缴纳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的,达到退返条件未能退返的,后期如需缴纳,须以前期缴纳费用冲抵。确需缴纳的,须降低缴纳比例。
第五十五条 开发报建规费退返工作纳入月度计划,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考核,每季度公布完成情况排名。
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对可退返规费的退返和转扣的及时性方面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0%。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责任人降薪、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地区公司主管开发公司领导每月组织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开发部召开开发报建管理研讨会,总结制定并推广各项管控措施。会议纪要须于会后3天内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的,由管理及监察中心提出,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主管开发公司领导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开发部须建立开发报建证照台帐,每季度末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对证照办理的真实性方面进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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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0%。
第五十九条 地区公司各考核部门须建立本制度的考核台帐。综合计划部于每月底前汇总考核结果,每月5日前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执行;考核结果于每月8日前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地区公司员工在规划报建、公建配套设臵、人防地下室报建等方面对节约成本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在月度奖金分配时给予专项奖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有重大、特别贡献的,可向集团申请专项奖励,具体由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并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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