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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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p1EanqFDPw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包括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DXDiTa9E3d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RTCrpUDGiT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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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负责设置临时性的道路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5PCzVD7HxA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对停车场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并参与指导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专用停车场管理。jLBHrnAILg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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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xHAQX74J0X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依法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公安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LDAYtRyKfE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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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状况,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Zzz6ZB2Ltk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并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通知市城管执法、公安部门参与。
dvzfvkwMI1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rqyn14ZNXI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EmxvxOtOco - 5 -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