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辅牌、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设置应规范醒目,式样统一,符合新国标GB5768.2-20XX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GMsIasNXkA (二)停车泊位标线等各类标线设置应清晰规范。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的全天候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限时段停车泊位应采用白色虚线作为标线,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允许停车时段;免费停车泊位应采用黄色实线作为标线。各类标线的施划规格应符合新国标GB5768.2-20XX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TIrRGchYzg 第二十一条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在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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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
(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
(三)净宽小于6.5米的人行道;
(四)道路交叉口范围、建筑物出入口附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市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部门可以施划夜间停车泊位或者确定夜间停车路段,供机动车在夜间规定时段停放。具体停放时段由市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7EqZcWLZNX 夜间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划(设置): (一)双向2车道,车行道宽度10米以上的道路可实行单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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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设置;
(二)车行道宽度6米以上,10米以下双向通行的道路实行单侧设置;
(三)宽度6米以上的街巷、小区内通道,在不影响车辆(含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单侧灵活设置;
(四)车行道宽度5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车辆通行方向右侧设置;
(五)采取绿化带隔离且宽度5米以上的非机动车道,可在车辆通行方向右侧设置;
(六)人行道净宽4米以外的区域及高架桥下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路段可设置夜间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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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两款规定施划(设置)停车泊位的,可以不受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撤销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zq7IGf02E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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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并恢复道路通行。未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zvpgeqJ1hk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应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室停放、室外停放高于室内停放、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分别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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