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
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 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 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 (六) 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 (七)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 十四 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
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 十五 条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 十六 条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 十七 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 十八 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 十九 条 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
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 二十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
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二十二 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 (二) 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 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
(四)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七)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八)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 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 (十) 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 二十三 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母体
检测机构的责任。
(一)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 二十四 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
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作为其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 二十五 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暂扣检测人员证书及注销检测人员证
书的处罚。
(一)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 二十六 条 市州质监分站及项目业主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厅质监站。对于
发现四川省外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规情况,厅质监站将该机构或人员的违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同时抄送部质监总站。
第 二十七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参照配置表
1. 土:标准筛、摇筛机、比重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液塑限测定仪、自动击实仪、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多
功能脱模器、CBR试验装置、杠杆压力仪及承载板或路面材料强度仪及配件
2.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和沥青路面用)、压力机、洛杉矶磨耗机、针片状规准仪、
游标卡尺、砂当量试验装置、电子天平、烘箱、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加速磨光机、冲击试验仪、细集料棱角性测定装置
3. 石料:电动切石机、砂轮磨平机、压力机、低温试验箱
4.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
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压力机、负压筛析仪、透气比表面积仪
5. 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抗折试验夹
具、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坍落度筒、容量筒、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分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