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站离退休职工陪护管理制度《试行》、《退休站离退休职工陪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心所属各单位:
为了送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住院陪护工作、现将《总站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试行)》、《退休站离退休职工陪护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站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试行)
一、工作职责
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管理和协调所属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因病住院陪护工作。
二、工作范围
1、认真执行上级的陪护政策。
2、负责病员住院陪护的审核及盖章工作。
3、负责外雇陪护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4、负责日常陪护的统计以及月报和年报的上报工作。
5、负责所属单位陪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
6、负责本单位陪护数据的月度和年度分析。
三、注意事项
1、对所属单位陪护工作中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遇到政策疑问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各单位自己制定的陪护管理措施,应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得制定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的条款。
退休站离退休职工陪护管理制度(试行)
一、工作职责在总站领导下管理本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因病住院陪护工作。
二、工作范围
1、认真执行上级的陪护政策。
2、负责病员住院陪护的审批工作。
3、负责本单位病员lo%自费款项的收取,并负责开具收据。
4、负责日常陪护的统计以及月报、年报的上报工作。
5、本单位住院病员探视以及病员陪护意见反馈。
三、注意事项 1、对本单位陪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遇到政策疑问应及时报告上级。
3、要重视每季度陪护分析工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
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 住宿费120/人 市内交通费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