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基本案情:
1983年9月1日,韩国航空公司波音747KAL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平壤途中,于苏联萨哈林附近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0人)全部丧生。该机被拦截时,偏离了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应。在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下,国际民航组织于1983年9月15—16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特别会议,通过决议,组织了一个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之后指出了下列情况: 调查报告:
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在从阿拉斯加安卡雷奇起飞时,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平壤。韩国在当地时间6时命令该飞机按计划的航线飞行,从起飞到降落全程飞行时间7时53分。
2、该机在起飞后不久就偏离了指定的航线,后来继续向北偏离,终于进入苏联领空。苏联认为这是对它领空的侵犯,苏联军用飞机曾两次对它拦截。出事时,该机偏离指定航线以北300海里。
3、调查小组没有找到证据证明: (1)驾驶员已知道飞机偏离航线; (2)偏离航线是有预谋的。调查小组假设驾驶员没有正确调整“习惯航线系统”(INS 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由于不够注意和缺乏警惕使飞机不自觉地偏离航线达5个半小时。调查报告还附上了苏联的“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了以下几点:(1)KAL007号飞机侵犯苏联边境;(2)苏联是在该飞机终止飞行之后才知道它是韩国飞机的;(3)苏联证实该飞机在起飞前曾与美国侦察机RCl35和地球轨道卫星Ferret—D接头,使该机的起飞时间比原定的时间延误了40分钟。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的,因为:①该机偏离航线500公里;②驾驶员未利用上雷达,“否则他早该知道飞机进入的地方;③美国和日本一直监控着该飞机飞行,但没有通知驾驶员飞机已进入苏联领空;④该飞机没有接到苏联的拦截警告;⑤该飞机已进入苏联的战略禁区。
调查小组的结论是:驾驶员的证件是符合的;驾驶员的精神和心理没受过打击;飞机证件和起飞时适航条件合格;没有迹象说明飞机缺乏航行系统和气候雷达的装备;按时起飞和预计按时到达平壤;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知道该飞机已偏离航线,尽管它已偏离了5小时26分钟;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知道两次受到拦截;在18时27分,飞机被苏联两枚空对空导弹击落。
国际民航组织1984年3月6日,通过了决议,指责苏联违反国际法并谴责其使用武力。理事会认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根据这条习惯国际法规则,国家具有合法权利在其领土上空限制航道,并对违反者根据本国法律予以惩罚。非私人航空器或由一国指挥的私人航空器闯入他国领,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不过,对这种违反行为的反应,国际法并不是没有限制,国际法上的“对称性原则”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特别规则已被接受为习惯规则了。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不符合对称性原则,而属非法的反应。
1984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通过了四点修正案,规定: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2、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入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
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3、缔约国应在其本国法律或规章中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营业人所使用的任何私人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4、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任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评析:
这是20世纪80年代一起著名的航空事件。由于证据不足,该起事件尚存在不少难于澄清的疑点。不过,国际民航组织1984年所作决议及其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的修订,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再一次表明,对非法入境的民用航空器不应使用武力拦截,不得危及该机内人员的生命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二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案 基本案情: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使用5枚导弹,袭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造成馆舍严重毁坏,3名新闻工作者死亡和其他人员伤亡。北约对中国使馆的野蛮袭击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它不仅粗暴地侵犯了外交特权与豁免,而且构成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肆意破坏,更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国际社会对此事件纷纷予以谴责。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第一,公开、正式向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和受害者家属表示道歉;第二,对袭击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第三,迅速公布调查的详细结果;第四,严惩肇事者。在中国政府的严正交涉下,美国及其他北约国家领导人先后就袭击事件向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和受害者家属表示公开道歉,但美国同时以误炸作为辩解理由。1999年7月30日,中美两国政府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所造成的中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12月16日就中国驻南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分别向中国赔偿450万美元和2800万美元。2000年4月8日,美国政府向中国政府通报了美方对美国轰炸中国使馆事件责任的调查结果,声称对美国中央情报局的8名人员进行处罚,其中一名已被解雇。 评析: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实践中,它包括相互对立、互为矛盾的两个侧面,一是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二是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两者均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交往。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一样,本案涉及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不过,与前案不同的是,本案涉及第三国/国际组织而非接受国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尽管主要制约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侵犯另一个主权国家驻外使馆的馆舍。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凡属习惯法明白无误的或通过国际惯例的影响可以确定的规定,公约均包括在内。公约目前已共有179个当事国,几乎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而且,“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定”。外交使馆馆舍神圣不可侵犯,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即使在战争中也须受到保护,这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像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这类国家和国家集团悍然袭击第三国使馆,在国际关系史上是非常罕见甚至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仅背离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且构成对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的违反,甚至构成国际犯罪—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对此事件的处理。既务实求是,又有理、有利、有节,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二十一、2002年5月8日不明身份者闯入日本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案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8日,5名不明身份者欲从日本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正门强行冲进日本领馆。中国值勤武警战士对其采取了阻止措施,仍有2人闯入日本领馆。中国武警战士在得到该领馆一位副领事的同意后,入馆将2人带出。其后,该领馆一位领事向中方了解情况,同意中国公安人员将上述5人带走,并对武誓战士表示感谢。但随后日本国内媒体上出现中方擅自进入日本领馆的极其不负责任的报道,并出现要求追究日本外务相和有关外交与领事人员的呼声,从而给两国关系带来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对5名不明身份者作了妥善处理。 评析: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对此负有主动与被动两方面的义务:第一,对领馆馆舍应提供特别保护,这种保护具有预防性质。在每一具体场合中,接受国必须显示采取情势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出现针对领馆馆舍的暴力行为或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损害其尊严的事件;第二,接受国官员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进入领馆馆舍。目前,在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特权与豁免事件特别是对此类人员的恐怖袭击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接受国更应加强对外国使团的保护力度。在本案中,中国官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领馆的安全,善意履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的义务,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正如2002年5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指出的:“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今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领馆的安全。5人未履行正常手续,身份不明,强行闯馆,有可能危害领馆及其人员的安全。我武警的上述措施纯出于责任感,且符合该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武警战士在得到日本领事官员同意后,入馆将2人带出,因此,“中方擅自进入日领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日方应冷静行事,善意理解中方举措,不使事态升级。”“中方一贯重视中日关系,并冷静慎重处理两国间的一些偶发事件。1998年5月,日本多名警察擅自进入中国驻日本使馆主楼,强行带走不明身份人员。中方就是按照上述精神加以对待和处理的。” 需要补充的是,与使馆馆舍不同,领馆馆舍的不可侵犯并不是绝对的,其范围显然要比使馆馆舍少的多。虽然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代理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人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是,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当然,各国对此实践不一,中国的实践则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关于领馆馆舍不得侵犯,1986年中意领事条约规定,如馆舍“在发生火灾和其他严重危及接受国国民生命安全须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己表示同意”,接受国当局可以进入馆舍。而1986年中苏领事条约则规定,未经同意,不得进人领馆馆舍。如遇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时,“这种同意应在最的适当期限内作出”,而不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在1980年中美领事条约中,既未规定“同意在最短的适当期限内作出”,也未规定“推定同意”。
二十四、 核试验案 基本案情:
1966年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波利尼酉亚进行了一系列的大气层核武器试验。1973年,法国声明计划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73年5月9日分别在国际法院对法国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在南太平洋地区进一步的 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并命令法国不得进—步进行任何这种试验。
新西兰请求国际法院判定并宣告法国政府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
构成侵犯新西兰国际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将被进一步的这种试验所侵犯。两国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1973年5月16日,斐济政府向法院提出允许它参加上述两国诉讼的请求。
1973年5月16日,法国驻荷兰大使向法院书记官长递交了三国政府的一封信,法国政府声明它认为法院明显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法国不接受法院的管辖,因此法国政府不准备指派代理人,并要求法院撤销该案。结果,法国始终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辩诉状。
1973年6月盟日,法院以8票对6票作出两项命令,指示在作出最后判决以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应各自保证不采取任何会恶化或扩大提交法院的该争端,或损害对方执行法院可能作出的决定的权利的行动。尤其是法国政府应避免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造成放射性微粒回降的核试验的意思。
1974年12月20日,法院以9票对6票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主张已不再有对象,因此不需要再对此问题作出裁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是终止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的大气层核试验。法院必须注意在口头诉讼阶段之前和之后情况的进展,即法国当局作出的一些公开声明。第一个有关声明是1974年6月8日法国总统办公室发表的一项公报,声明计划在该年夏季进行的一系列试验完成后,法国的核防御计划将转入进行地下核爆炸的阶段。此后,从6月10日法国在惠灵顿使馆发出的照会、7月1日法国总统给新西兰总理的信、7月25日法国总统举行的记者招待会、9月25日法国外交部长在联大的发言、8月16日和10月11日法国国防部长在电视来访和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法院认为法国表达了它打算在结束1974年的一系列核试验之后,停止进行大气核试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单方面的行为作出的有关法律或事实情况的声明可以具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效力。这些声明的效力不需要具有交换条件的性质或此后任何国家表示接受,甚至不需要有其他国家的任何反应。声明的形式也不重要。受该声明拘束的意愿是从对该行为的解释上得以确定的。该承诺的拘束性质来自该行为的言词,并建立在善意原则基础上,有关的国家有权要求声明国履行该义务。
法国是向全世界,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转达它打算有效终止其大气层核试验的意思。其他国家会记住这些声明,并期望这些声明发生效力。这些声明产生的单方面承诺不可被解释为这些承诺是在隐合着有重新考虑的任意权力的情况下作出的。 法院认为法国承诺了不再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的义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目的已达到,争端已不复存在,法院不需要再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要求作出裁定。法院并于同日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两项命令,宣布斐济参加两案的请求失败。 提示:
本案因法院审判前法国自动停止了核试验,法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判。但它却涉及国际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现实的问题——国际环境保护。从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中可以看出,空中核试验把放射性微粒释放到大气层中,对空间造成污染,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因为各国有防止跨界污染的义务,法院的临时保全命令可佐证这已是一项新的习惯法规则。除此,本案还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国家单方面的承诺的国际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单方声明表示承担国际义务,该单方的行为对该国具有拘束力。
二十五、奥贾兰案 基本案情:
库尔德人是中东地区一个比较大的民族,人口3000多万,主要居住在土耳其东部,伊拉克和叙利亚北部,以及伊朗西北部。阿卜杜拉?奥贾兰1949年出生于土耳其,1978年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创立库尔德工人党,后担任该党主席。库尔德工人党谋求在库尔德人聚居的土耳其东部地区建立独立的库尔德国家。1984年,库尔德工人党建立了自己的武装,在奥贾
兰的领导下与土耳其政府军进行了长期的武装斗争。到1998年末,库尔德工人党武装和土耳其政府军进行的战争已使3万多人丧生,其中政府军和平民死亡1万多人。奥贾兰领导的库尔德工人党武装成了土耳其政府的心腹大患,土耳其政府称奥贾兰是国家的“头号敌人”,并千方百计地设法逮捕他。
1998年11月,奥贾兰在意大利被警方拘捕,土耳其政府立即向意大利提出了引渡奥贾兰的请求,理由是他曾长期在土耳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但意大利政府以土耳其国内法未废除死刑和奥贾兰可能被土耳其法院判处死刑为由,拒绝了土耳其的引渡请求。1999年1月16日,奥贾兰离开意大利,辗转于俄罗斯、荷兰、希腊等欧洲国家寻求政治庇护,但均遭到拒绝。 1999年2月初,奥贾兰来到希腊驻肯尼亚大使馆,希望能够到某个非洲国家去政治避难。肯尼亚政府要求希腊大使将奥贾兰送出肯尼亚。2月15日,奥贾兰在离开希腊驻肯尼亚大使馆前往机场的途中被土耳其情报人员抓获,并被送上飞机押回土耳其。奥贾兰被关押在马尔马拉海中的伊姆拉勒岛上的监狱里,土耳其政府指控他犯有“重大叛国罪和违反宪法罪”,并成立了一个特别法庭对他进行审讯。到1999年3月中旬,特别法庭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提示:本案涉及国际法问题主要有引渡和使馆庇护问题。 提问:
(1)奥贾兰是否属于政治犯?欧洲一些国家拒绝给予他政治庇护,是否是认为他不属于政治犯?
(2)希腊驻肯尼亚大使在大使馆内容留奥贾兰是否属于将使馆馆舍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3)库尔德工人党领导的武装组织是民族解放组织还是叛乱集团?
二十五、2009年苏丹总统案
国际刑事法院继2008年7月底对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进行起诉后,又在2009年3月4日向全世界公布了该法院对他的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后第一次起诉一个主权国家的现任总统这在国际法或国际刑法上已引起以下一些问题,值得讨论和研究。
第一,苏丹是一个主权国家,苏丹的总统是一位根据传统国际法享有豁免的国家元首。国际刑事法院对在位的国家元首是否可以起诉?其国际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第二,苏丹没有加入《罗马规约》,也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基本原则,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无效。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现在对属于非缔约国(第三国)的苏丹的总统的起诉,又是否合法呢?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性的司法机构。它与一国的国内法院不同,因为它没有属于自己的警察和军队。换句话说,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可以起诉人,可以对某个人颁发逮捕令,但它自己没有任何执行的手段,必须借助相关国家的配合。那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苏丹总统会免于被逮捕审判呢? 评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对罪大恶极的战犯进行审判,国际法上开始出现“官方身份无关性”(irrelevance of official position)的原则,即:不管担任国家或政府怎样的官职,只要犯有国际法上的罪行,就都要被惩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明确规定:“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责任。如法庭认为符合公正审判之需要时,此种情况于刑罚之减轻上得加以考虑。”《纽伦堡宪章》第7条也有这样的规定。此,现代国际法开始确定一个原则,即:任何人,其中也包括国家官员,如果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也将被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国家领导人,其官方身份也不能成为免除他(或她)应对其犯下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