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黄桥中学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顺利接受高中教育,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
3. 泰兴市有关资助贫困生的规定。 第二条 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确定
1.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 资助项目
孤儿免收学费、代办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其余对象减免50%以上的学费或其他费用。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四条 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建立助学金; 2.市教育局、财政局下拨的各类政府助学金; 3.市团委及市慈善总会下拨的各类助学金;
4.社会捐赠以及学校爱心基金会的各种捐款。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 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经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后,送交学校会计室,同时提供户口簿、和家庭经济贫困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在审核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留存学校。
2.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指派专人对申请者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并召开有相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讨论确定资助初步名单。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经校长签署意见后,形成最终资助名单,由学校会计室将资助款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
江苏省黄桥中学分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依据《江
二、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初中毕业生参加升学考试经市局批准录取,并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市局规定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校原则上按每班五十四人编班,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市教育局。
三、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开出全市统一的转学证明,由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市教育局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学校密封后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带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我校一般不接收三星级以下学校的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高中的转学生,但须经必要的文化知识摸底测验和思想道德品质审查,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学校不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本校不接受职业高中的学生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 学生在我校就读,原则上不同意到外校借读,如因父母双方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到我校借读的学生,经我校研究同意后,应持原校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成长记录册等相关材料到我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跨省市到我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我校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我市教育局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我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本市之内借读学生,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在我校参加各级各类考试。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经市局批准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 退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及时注销学籍。
七、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各类考试、考查。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和我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二条 我校取消留级制度。
八、 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合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记入档案。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后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开除学籍。
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