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 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相关资料: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三)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相关资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四)外债注销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提供的外债还本付息证明;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三、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非银行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