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实与现存事物是有区别的。 对可能性的理解:
(1)什么是可能性:指事物内部潜在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可能性相对于现实性而言,是还没有实现的东西,但它又包含在现存事物之中。 (2)对多种可能性要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分析 ①区分可能与不可能。
②按照实现时间,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可能性,区分现实的可能与抽象的(非现实的)可能。
③要区别和分析不同性质的可能性。 ④要分析和区别不同程度的可能性。 可能性与现实性的辩证关系
(1)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标示事物发展过程时间段不同,二者的界限是明确的,不容混淆。
(2)可能性与现实性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3)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关键是看可能性的客观依据。
掌握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正确思维和正确行动的前提,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这一原理告诉我们,由于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使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既有发挥的必要又有发挥的余地。因此,必须立足于现实性,把握可能性实现的现实根据。 三、联系和发展的规律体系及其核心
“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1、依据规律所反映的联系的范围和层次,可把规律划分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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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唯物辩证法展示的是一个规律群,其中的基本规律是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规律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又形成一个内在统一的逻辑整体。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出质和量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两个最明显的属性,量变和质变是存在于一切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两种基本形式或状态。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容和动力,它表明,事物内部固有的矛盾性即同一性和斗争性,既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也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内在根据。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揭示出事物发展的过程和方向。
此外,唯物辩证法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并通过这些范畴的联系和转化,进一步从各个侧面揭示了事物的一般规律。
规律和范畴是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相互贯通的。一方面,规律包含了范畴,另一方面,范畴体现了规律,范畴及其关系的展开构成规律。 3、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第三,矛盾分析方法是根本的认识方法。 四、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
1、客观辩证法: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指与人类意识相区别的自然运动、社会过程的辩证法,是以客观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的各种物质形态运动发展的规律。
2、主观辩证法: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指以概念作为“细胞”的思维运动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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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从内容上说,客观辩证法决定着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实质上是以概念的形式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就表现形式而言,它们又是二个不同系列的辩证法形式,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主观辩证法采取概念的、逻辑的形式。
4、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也是统一的。
实践辩证法是人这一主体有意识的社会化的行为,是人有目的的运动过程。人的实践活动是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分化与统一的基础和途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否定性辩证法”。
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正是在实践活动中,客观辩证法被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并转化为主观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是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分化、相互转化的途径和基础。
实践辩证法包含、体现着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实践辩证法以社会化、主体化的形式展现着客观辩证法。
5、无论对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还是对实践辩证法,矛盾和辩证的否定都是其永恒的发展的动力和方式。
辩证法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的;辩证法对每一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表明,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之间存在并遵循着共同的规律。 思考题:
1、为什么说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2、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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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第六章 发展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 质量量变规律
一、质、量、度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都表现为质和量的统一。
1、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 质和事物是直接统一的: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的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其二,质又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
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在相互关系中表现出来的质。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确定事物的质要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方面的属性的总和;确定哪些是对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必须考虑到社会实践的需要,把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
2、量: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又可以区分为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 量与事物的存在并不直接同一。
3、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体,是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
4、质、量、度作为规范事物存在的基本范畴,转化为方法论就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及其统一。要真正认识的把握事物,必须把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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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把握度,在实践活动中掌握“适度”原则。防止“过”与“不及”。 二、量变、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或两种基本状态。
1、量变即事物量的变化,是事物在原有性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包括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动、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化和事物功能的变异等形式。
2、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事物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中断。
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3、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第二,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 三、量变和质变的复杂性及其与突变的关系 1、量变的复杂性:
首先表现在量变形式的多样性;其次表现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二是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的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称之为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2、质变的复杂性:
首先表现在它的形式的多样性(爆发式的和非爆发式);
突变是对质变形式多样性的一种确证和说明(托姆的突变数学模型)。事物质变形式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又受它所处的外部条件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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