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科函〔2013〕398号(4)

2019-04-21 21:08

4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

4.1节能设计文件

4.1.1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节能设计说明;

(2)设计计算书:包含供暖热负荷计算书(按房间计算)、供暖系统水力计算书、空调逐项逐时冷热负荷计算书、空调系统水力计算书;

(3)主要设备表;

(4)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4.1.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暖通设计总说明中应有标题为“建筑节能”的节能设计说明独立篇章(专篇)。

(2)节能设计说明包括下列内容(暖通设计总说明中其他章节中已有内容可省去):

①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所在地点、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功能、建筑类别等;

②节能设计依据,包括节能设计依据的现行标准及规范名称及代号、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和规定;

③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建筑物体形系数、各向窗墙面积比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

④室内外设计参数;

⑤供暖空调冷热源系统、冷热媒及参数,设计冷热负荷及负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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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⑥供暖空调系统形式、调控方式及系统总阻力;

⑦冷热水循环泵耗电输冷(热)比EC(H)R(应提供计算需要的各项参数,供审查复核)。

⑧选用供热设备、空调制冷设备主要性能系数; ⑨供暖空调系统监测、调控、计量方式; ⑩供暖空调管道保温材料、厚度及结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节能设计措施。 ○

4.1.3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负荷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负荷计算采用的软件名称; ②工程所在地点; ③室内外设计参数;

④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提供平均传热系数);

⑤新风量标准、室内人员密度、照明功率密度、电器设备功率等; ⑥空调冷热负荷计算时,应逐项逐时计算;负荷计算房间编号,应与图纸相对应;

⑦冷热负荷计算应分别提供汇总结果。 (2)水力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空调系统水力应按供冷、供热2种工况分别计算; ②水力计算图; ③计算管路的冷热负荷; ④计算管路的供回水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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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各环路冷热负荷、管径、长度、流量、摩阻及局部阻力; ⑥末端设备阻力。

4.1.4主要设备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写完整、书写清晰; (2)设备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设备名称; ②设备型号; ③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④设备电机功率;

⑤设备安装台数,同时使用台数。 4.1.5施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应有房间名称,并标明使用功能;

(2)平面、剖面、系统图、详图等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4.1.6住宅采用集中空调设计时,其室内外参数的确定、冷热负荷的计算、空调设备选型、系统设计等均应执行《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

4.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

4.2.1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负荷计算内容完整,深度及内容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2节的要求。

(2)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的确定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2.10条的要求,并且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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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间传热的影响。

(3)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7.2.11条的要求,进行冷负荷分析,确定系统综合最大值。

(4)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应与建筑专业建筑节能计算及登记表一致。

4.2.2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负荷计算内容完整,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2节的要求。

(2)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2节的要求。

(3)计算空调系统热负荷时,冷风渗透热负荷与新风热负荷不应同时计入。

(4)空调热负荷计算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并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热量。

(5)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所服务空调区热负荷的累计值确定。空调风管局部布置在室外环境的情况下,可不计入各项附加热负荷。

4.2.3检测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计量系统设计应明确计量设备选型及安装位置。

(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各种管道上按要求设置温度计、压力表的仪表选型及安装位置。

(3)用户必须分户设置计量装置;设计应明确用户末端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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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控及调节装置的设备选型和安装位置。

(4)控制系统设计应有控制系统原理图。

(5)用于结算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或者能量计,计量设备选型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5.10.3条的要求。

4.2.4供热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供热系统应严格控制直接电热锅炉和电热水器的应用。 (2)设备表技术参数栏应明确制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空调器(机组)的能效比和性能系数。

4.2.5制冷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2)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4.5.4条的要求。

(3)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第4.5.5条的要求。

(4)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且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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