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加盖印章的工程资料应采用纸质载体;
2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记录等资料宜采用数字化载体; 3 其他工程资料可采用数字化载体或纸质载体,但不宜重复; 4 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的资料,其载体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3.0.1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软件应经过鉴 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0.14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报审报验、整理组卷等应遵循不重复原则。 3.0.15 工程资料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和各专业 验收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要求,相关标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3.0.16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3.0.17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永久性标识现场彩色图片, 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归档保存。
3.0.18 涉密工程资料的管理尚应符合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3.0.19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资 料形成、报审、核准、签署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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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与编号
4.1 分类
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 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 工程资料的名称、分类、类别编号、表格编号等见本规程附录 A。附录 A 中的“工程资料名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或细化。
4.2 编号
4.2.1 工程资料应有资料编号,资料编号应与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同步生成。 4.2.2 基建文件可按本规程附录 A 划分类别,并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 后顺序编号。
4.2.3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名称和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4.2.4 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 ╳ ─ ╳ ╳ ─ ╳ ╳ ─ ╳ ╳ ╳ 1
2
3
4
注: 1 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2 子分部工程代号(2 位),按附录 B 规定的代号填写。 3 资料的类别编号 (2 位),按附录 A 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 顺序号(至少 3 位),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 001 开始逐份编号。
4.2.5 同一类别中的施工资料应按不同的工程资料名称分别编号;同一名称的 工程资料应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不 同检查项目、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4.2.6 对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 程代号可填写“00”。
4.2.7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及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 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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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有专用表格的工程资料,其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无专 用表格的工程资料,其编号应填写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
4.2.9 施工资料中,当资料名称及类别相同且数量较多时,宜建立相应的资料 管理清单。资料管理清单格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C,附录 C 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 行设计。
4.2.10 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D,附录 D 中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 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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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资料
5.1 基建文件
5.1.1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依法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使用全过程所形成的文 字及影像资料。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 商务、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其他文件。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
5.1.2 立项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 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
5.1.3 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5.1.4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建筑用 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
5.1.5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 相关合同文件。
5.1.6 开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1.7 商务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 工程结算等。
5.1.8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 竣工的音像资料、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和建设工程概况表、工程建设各方授权书、 承诺书及永久性标识图片、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基本信息表等。
5.2 监理资料
5.2.1 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及影像材 料。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 5.2.2 监理交底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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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形成监理交底记录。
2 交底记录可用交底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5.2.3 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 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2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 计划后编制完成。
3 见证项目、频次应符合有关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 4 见证记录由见证人及时填写,并有施工试验人员签字。 5.2.4 监理旁站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和监 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制定旁站方案。
2 旁站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旁站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旁站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时填写。 5.2.5 平行检验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开展平行检验,其资料应符合相关
规定。
2 其他平行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合同约定确定并纳入
监理实施细则,其资料应根据平行检验的项目确定并符合相应检验标准的要求。 5.2.6 监理日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2 日志内容应包含当日气象、监理工作、施工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及处 理情况等。
5.2.7 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 竣工预验收记录应采用本规程C8-5 表格。
3 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2.8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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