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可编辑(4)

2019-04-22 00:02

5.2.9 监理资料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及北京市《建设工 程监理规程》DB11/T 382 的有关要求。

5.3 施工资料

5.3.1 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材料。可分为: 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等 8 种,类别编号为 C1~C8。具体内容见本规程附录 A。 5.3.2 施工管理资料(C1)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报监 理审批的各种报验报审表、施工试验计划及施工日志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 2 施工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3 施工日志应专人负责,逐日记载,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复杂程度进行 综合记录或分专业记录。

4 相应资料上已有监理单位签字栏的,不再单独填写报审报验单;相应资 料上无监理单位签字栏的,应按本规程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审报验单。

5.3.3 施工技术资料(C2)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 变更洽商记录和“四新”技术应用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组织 设计规程》DB11/T363 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 有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报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 技术交底记录应有交底双方人员的签字。技术交底资料包括:施工组织 总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交底等。

3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应按专业汇总整理,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4 “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应用应经专家论证并 形成论证意见。

5.3.4 施工测量资料(C3)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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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楼层平面标高抄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 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 要求:

1 工程楼座定位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建筑物±0.000 标高 的控制点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相应测绘资质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确定,并填 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 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对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及电梯井坑、垫 层标高、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进行测量,并填写基槽平面及标高测量记录。

3 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完成后应测量建筑物基础标高,对墙柱轴线及边线、 集水坑及电梯井坑边线进行测量放线并填写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

4 每层结构完成后应测量楼层标高及平面控制点位置,对楼层墙柱轴线及 边线、门窗洞口线等测量放线,并填写楼层平面放线及标高实测记录。

5 楼层结构具备条件后应抄测楼层+0.500m(或+1.000m)标高线,填写楼层 平面标高抄测记录。

6 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应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测 量,填写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记录。

7 规范和设计有要求或工程需要由第三方进行的变形监测,应由建设单位 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变形监测并形成报告。

5.3.5 施工物资资料(C4)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的进 场复试报告、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 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物资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 的内容和形式应根据产品标准和产品特性确定,并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同一物资有多种质量证明文件时,宜收集齐全。

2 消防、电力、卫生、环保等有关物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有相 应文件。

3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4 强制认证产品应有产品基本安全性能认证标志(CCC),认证证书应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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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

5 不合格物资退场时应留有记录。

6 施工物资进场须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表 C4-40》,并报请专业监 理工程师验收。各种物资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性能复试结果应符合相 关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筑工程常用的建筑材料见附录H《材料进场检验项目一览表》。 5.3.6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 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证(表 C4-4)。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宜每月统计评 定一次。

3 基本性能试验报告(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当生产量 为 2000m3 以上时)。

4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当工程结构有要 求时)。

5.3.7 施工记录(C5)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 录、地基处理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构 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 符合以下要求:

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 2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填写交接检查记录。

3 施工记录的部位和工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及施工技术 标准的要求。

5.3.8 施工试验资料(C6)包括回填土密实度、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植 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及水暖、机 电系统运转测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试验资料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试 验不合格时,应有处理记录。

2 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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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记录(表 C6-10)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 50204 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评定 周期、检验批容量、采用的评定方法和评定结果等均应在资料中列明。

5.3.9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的资料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的相关规定。

5.3.10 过程验收资料(C7)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3.11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检验批容量应按照检验批的划分,填写数量、重量、面积、构件个数、 流水段或区域部位等。

2 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由检验批验收人员填写并签字,其格式宜采用本规 程表 C7-6。

3 检验批验收记录中的“最小抽样数量”仅适用于计数检验,非计数检验 项不填写。

4 检验批验收记录中的“实际抽样数量”,应按照对应于专业验收规范中 验收项目所要求的“检查数量”填写。

5 检验批验收记录中“施工依据”栏应填写国家、北京市有关施工、工艺 标准的名称及编号,也可填写企业标准、工法等,需要时也可填写施工方案、技 术交底的名称与编号。

6 检验批验收记录中“验收依据”栏应填写国家、北京市验收规范;当无 相关规范时,可填写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认可的验收文件。

7 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批可采用 C4-40 填写。 5.3.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项工程数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总工程量,当分项工程内检 验批种类不同无法计算总工程量时,该栏不填写。

2 “检验批数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各类检验批的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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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批容量”应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的“检验批容量”逐一填 写。

4 “部位/区段”应填写每个检验批所在的部位或流水段。

5.3.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部工程不包含子分部工程时,不填写“子分部工程名称”和“子分部 工程数量”。

2 分部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采用分部工程验收记 录填写。

3 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和“观 、

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写检查数量和结论。 5.3.14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包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单位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 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工程竣工质量报告、工程概况表等,其填写应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3.15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验收签字人员应具有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2 应在“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 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已经按照要求完 成的基础上填写。

3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加盖各方法人单位公章。 5.3.16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及各部分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核 查。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核查意见分别填写核查结果。

5.3.17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填写应符合 以下要求:

1 按照表中的项目和资料名称分别填写。

2 核查意见应填写对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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