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2)

2019-04-22 07:57

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运河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市直建筑业企业、中央(省)驻济建筑业企业直接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运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市直、中央(省)建筑业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申报属于市直管理的工程,应该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或市直、中央(省)直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运河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运河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五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对推荐的“运河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县(市、区)或申报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运河杯”奖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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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无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运河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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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对推荐的“运河杯”奖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被查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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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具体复查依据《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复查实施细则》

第六章 工程评选

第十九条 “运河杯”奖的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选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济宁市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运河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运河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运河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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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运河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选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运河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运河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济建?2007?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交通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2、市政、园林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3、公共建筑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4、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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