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3)

2019-04-22 08:1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记录齐全。

9. 混凝土、砂浆试件(试块)、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其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第三十三条 贯彻图纸审核和技术交底制度

接到设计图纸后,由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参建有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认真熟悉审核图纸,并积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技术交底,领会设计意图,确保施工设计图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各工区应进行施工图的核对、完善工作,发现缺陷应及时向经理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反馈信息,未经核对并确认签章的图纸,不准开工使用。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送审确认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施工方案,找出质量重点监控部位和监控点,按照施工任务划分,各分管的主管工程师负责对所担负的工程任务,向作业班组分项进行经过复核的书面交底,施工过程中全程实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之前,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不得隐蔽施工。

2.如遇地质与设计不符,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主管上级报告,在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并保存其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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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5.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三十五条 建立测量复核制度

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坚持施工测量复核制。各工区设现场测量组,配备专职测量工程师和测量工,以精密导线网控制管段内路基、桥梁、涵洞及轨道工程,确保建筑物定位准确无误。

现场工程测量坚持闭合复核和换手测量复核制,测量放样资料必须由技术主管审核后方能交付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进场材料检验检查和监理复核制度

严格供应商(厂家)名录资质审查,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和频率进行测试、检验,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场地,并及时清退,坚决杜绝违章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配合制度

加强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的密切配合,服从质量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做到“四有”,即有措施、有整改、有记录、有验证,保证提出的每个问题均得到彻底的整改消项。

第三十八条 质检的见证、旁站制度

各工区质检人员要按规定确定见证、旁站的具体项目内容,确保工程质量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立并完善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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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确认工作制度

按程序及时到现场履行检查验证手续,禁止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搪塞、阻挠、贿赂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 质量管理信息化制度

在全标段范围内,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实现质量信息及时交流和量化质量评价。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奖罚制度

经理部在全标段范围内开展优质样板工程创建活动,开展“三项治理”、“质量信誉评价”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定期组织质量全面检查考核,或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巡回检查。按照管理文件对工程实体、内业资料、文明施工、环保、水保、机构建设等项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各工区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经理部上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月报在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工程质量报表》(见附件3)。季报在每季末25日前上报《工程质量季报表》(见附件7)

各工区每半年应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进行总结,报经理部安质部(上半年总结于6月25日前、年终总结于12月25日前上报);安质部对管段内各工区质量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将质量总结报股份公司(上半年总结于7月5日前、年终总结于次年元月5日前上报)。

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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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档案工作制度

要求各工区按照有关标准建立质量台帐,明确专(兼)职责任人,做好签认、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全面、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编制竣工文件做好基础工作。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规范验工计价制度。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理部对工程质量事故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缺陷/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等的事故。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进程中或完工后,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当施工中发现可能引起质量缺陷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查出不合格因素,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 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有关工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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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待有关工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 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有关工区按规定要求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区发生的质量缺陷,在进行判定、找准原因和分清责任的同时,确定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作为质量考评的依据,如果类似质量缺陷发生两次以上,将作为质量事故论处。

第四十九条 重视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现场质量工程师要跟踪质量缺陷的处理,做好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的监督管理的配合工作,必要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修补加固方案;修补加固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察看或验证,不得擅自掩盖处理,更不允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有关工区在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并确定责任单位后,按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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