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讲评总结工作或未提交鉴定材料、交还护照,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因公出国(境)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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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单位 出境 事由 移动 电话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意 见 姓别 政治 面貌 参加 职务及职称 工作年 月 时间 起: 年 月 日停留起至日期 天 止: 年 月 日 时间 住宅 办公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出生 日期 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总行 意见 领导: 年 月 日 — 7 —
附件1-2
因公出国(境)鉴定表
姓名 出国(境)时间 工作单位 回国(境)时间 担任出访团组职务 出访任务 (自包括在国(境我)外工作思鉴想纪律等情定况)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国(境)团组意见 团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8 —
附件2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行因私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私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私出国(境)活动的审批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因私出国(境)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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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
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 (三)本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其他未列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应先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脱密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
(二)申请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因私出国(境)事务,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按下列程序报批:
1、总行领导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向总行提出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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