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批准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2、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系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本人签字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并出具单位意见。总行各部门及一级支行其他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经本部门和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获准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3、总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出具单位意见。
第八条 因私赴港、澳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四章 待遇和纪律规定
第九条 假期及待遇
因私出国(境)期间假期及待遇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纪律
(一)员工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严格保守国家和本行机密;不得以本行员工身份参加任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或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二)员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改变身份。要求改为自费贸学、定居或就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者,本行有权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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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请销假制度。无正当理由逾期回本行或未归的,本行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护照管理和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护照的申领和管理
(一)员工应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本行不受理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的工作。
(二)一人只能持有一本有效护照。
(三)员工必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不得以任何其他身份申领出国(境)护照。
(四)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对违反出国(境)护照管理规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上缴或拒不交出所持有效护照,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管理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员工申请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或定居,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已签订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审查中若发现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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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党团员出国,其党团籍管理按照党、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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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单位 出境 事由 移动 电话 本 人 申 请 所在部门 意 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意 见 性别 政治 面貌 参加职称职务 工作 年 月 时间 起: 年 月 日 停留 起止日期 天 止: 年 月 日 时间 住宅 办公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出生 日期 — 14 —
总行(支行)意见 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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