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态环境”的今生
在现代社会里,受众已不是曾经那么简单的受众,受众本身已有先于前人的辨别能力。我们当然不能以当下的社会现实条件与思想观念去苛求前人,但是我们可以以当下的情境去审视与反思前人的睿智,从而建立新的思考。李普曼基于其理论预设得出了一种关于社会舆论的令人可悲的宿命——受众无法摆脱的被宰制与被歪曲的关于这个世界的意义与想象。然而,这真的是普通民众无法摆脱的宿命吗?我们的社会舆论真的是如李普曼所描述的那么可疑与不真实吗?笔者认为,在勾勒出李普曼据以得出其结论的那些理论预设及其现实依据之后,我们可以据此来对比与检视当下的社会现实情境,来给予这些问题不同的答案。
首先,现代社会民主与自由作为观念形态已经普遍深入人心,作为制度设置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新闻传播之根本前提的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不仅作为基本权利写入各国宪法,而且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保障施行。例如美国社会,联邦最高法院在六七十年代确立的“明显而急迫危险”的言论自由原则以及“实际恶意原则”在制度层面极大地扩展了新闻传播的自由空间,有了宪法权利的保障,传播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对于权力的依附以及强制性力量的宰制,实现其真正的“自由言说”。可以说,民主自由氛围普遍而深入的拓展成型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最大的意义在于它实现了真正的社会多元化,这意味着社会的个体自立、利益分化与结构均衡,在一个大体上宽容与自由的环境中,个体与团体利益诉求、价值判断与情感倾向的表达不再以其背后所代表的宰制性力量的强大与否作为判定高低优劣的依据,相反,主体间通行的是平等与协商精神,各个主体的诉求与观念在平等协商与妥协精神下达到动态的理性平衡。社会多元化的实现恰恰打破了传播者与受众的截然分立,随之而来的正是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表达的多元化、社会关切的多元化,促成了传播者从“精英取向”到“大众取向”、传播内容从“一元文化”到“多元文化”乃至“平民文化”的转变。
其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及新型传播方式出现与日益普及带来了新闻传播革命式的转变。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的,以网络为平台的个人网站、网页、bbs平台、个人博客等等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个人传播方式以其极低的技术门槛、极宽松的自由环境、极广阔的传播范围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界限与范围。其间,不再有传播者与受众的截然两分,普通的民众既可以是互联网媒介的传播者、也可以是受众,可以说兼具双重角色;在互联网传播媒体的时代,任何以宰制性权力为后盾的意图掩盖事实真相、编织谎言、愚弄公众的做法在互联网媒介以及众多普通民众传播者面前已几乎不再可能。如果说在传统传播媒介时代,传播者可以在受众不意识的情况下为他们精心编织一幅关于外部世界的“图景”,那么,在互联网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的广大受众,在其充当传播者为别人“编织关于这个世界的意义与想象”时,已经越来越开始认清他们以前所不曾意识到的这个“拟态环境”的过程,笔者以为,互联网媒介这一低门槛传播方式的出现恰恰打通了李普曼“拟态环境”理论中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那层深刻的隔阂,至少可以从理论上讲,一旦这一隔阂得以打通,那么李普曼“拟态环境”理论在当前社会情境下的可适用性及其结论都是很可疑的了。
再次,如果说以上两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李普曼的广大公众属于非理性人的假定,其适用性便是很成问题的。我们当今时代的两大基本事实前提——社会多元化的实现与互联网传播方式的革命,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交往与交流方式,也就是说,个体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思想观念以及情感趋向可以在多种多样的交互与开放的媒介平台上得以自由平等地表达,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当代公共交流平台中,兼具传播者与受
众角色的广大民众,其自由而平等的表达与倾听过程恰恰是一种交流、协商、博弈与妥协的过程,这种以互联网媒介为平台的广大民众的交流方式,其间正是造就了一种德国当代社会哲学家哈贝马斯所指称的“公共领域”,而广大民众在其中自由平等的“交往与商谈”,以一种说服而非压服的智性力量不仅整体性的提升了对话者的理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本身正是现代社会的人们以一种集体性的力量来克服我们固有的理性有限性的一种有效的方式。而以这种“公共领域”为前提的集体性交流方式,其交往与商谈的结果,显然是一种克服了非理性的狂热与盲从的、真正反映民众真实观念、愿望与诉求的、凝聚了理性智慧的社会舆论,而在此基础上的民意与民主也显然是一种真切了反映个体意愿的理性的“实质民意与民主”。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无论现在我们在对李普曼《舆论学》的重新阅读时提出多少批判与辩解,这些都遮蔽不了他作为杰出新闻学者的深邃与睿见,因为任何理论家都超越不了其所处的社会背景所给定的物质生活与观念文化条件,其意义在于每一个特定时空下的理论家为后人们率先开启的那些深刻和锐利的洞识,而这正是作为后来者继续探索所必需的起点,我们在探索着前进时都是基于前人的理论与观点的。 注释:
①[美]李普曼著:《舆论学》,林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② [美]罗纳德·斯蒂尔著:《李普曼传》,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
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的判决是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式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使美国各新闻媒体在批评国家公职人员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
④[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⑤中国知网中的文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