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

2019-04-22 08:47

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通风科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报公司备案。由矿通风副总(主管通风矿长助理)组织通风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监处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排放前必须由矿通风科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队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监处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 火区管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封闭的火区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等定期测定、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通风科制定通过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启封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安监局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火区密闭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附图。

第三十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十章 治理水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本矿的实际,矿生产办会同地测站年初认真编制好防治水规划、水患灾害预防计划及处理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认真贯彻执行。在井下有水害威胁的区域施工,如老空区、小窑破坏区、断层裂隙发育区、临近流砂层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一章 留设煤柱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同设计一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规定重新留设煤柱,矿生产办编制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当发现隔离煤柱因开采破坏,要根据情况,制定补救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种作业规程、五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文件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施工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实际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各种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有原组织编制文件的部门组织修改和补充,并经原来参加会审的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种技术革新文件原则上应批印下发,做到文字图表清晰,正文及会签内容齐全、有序。

第三十五条 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成绩登记等。贯彻、学习记录应明确标明贯彻人、贯彻文件名称、贯彻时间、地点,被贯彻人员及其签字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会审文件的人员应由各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职或主管人员审查技术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技术文件原稿、文件发放记录,贯彻学习记录及考试记录均由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井下各地点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需要修理应想办法升井处理。如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升井处理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严密可靠地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等相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矿长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上碳水煤业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 监 科

河曲上炭水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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