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制度(修改)8。12(6)

2019-04-22 09:11

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所需具备的验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二)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三)质监站在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重点:

1、是否存在结构性裂缝;

2、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含沉降不稳定);

3、屋面、厨厕间、外墙面、地下室等是否存在渗漏; 4、内外墙面是否存在大面积空壳,裂缝;

5、楼地面工程是否存在大面积空壳、裂缝、起砂等; 6、安装各专业系统的操作功能完备性抽查,试水、通电试运行、空调工况效能和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抽查抽验;

7、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其它影响使用的问题。

对于以上方面的监督,如发现竣工验收行为、资料及工程实体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制性条文和其他规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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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问题存在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监督人员工作手册制度

一、监督人员使用统一印制的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按工作手册说明书要求认真填写,以每项单位工程的每次检查为一个记录,详细记载实际的工程质量情况,监督过程,质量问题处理等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要求具体真实,用语规范,不得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三、站长或技术负责人不定期对监督员工作手册进行抽查。 四、监督人员工作手册,自工程开始监督,至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具体由监督人员保管。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人员工作手册作为工程监督档案的一部分,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一、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二、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汇总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数据,提供调查研究和总结工作所需的科学、真实的信息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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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资料统计台帐,做到准确、清晰和及时。

四、统计报表一般分为两种。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表; (二)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报表。

五、各项统计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上报的报表应经站长审核签字。

六、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钻研信息统计工作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七、设臵专职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督信息的公开工作。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的投诉,和经建设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转交的投诉,投诉接收人首先界定是否受理,对于在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并报站内主要领导审批,填写审批意见,明确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建设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等转交部门。

二、承办人应根据登记信息及时和投诉人取得联系,让投诉人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等,并实地查看投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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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办人应根据所投诉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并督促责任单位形成处理方案,对投诉人反映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时作出保修处理。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承办人应将投诉处理整改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并监督责任单位按照处理方案进行维修,投诉人满意后进行签字确认,进行结案。

五、如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情况召集责任单位及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存在不合理要求调解无果的,可以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该投诉视为结案。

六、投诉处理人员对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应注意保密。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我站依法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对于符合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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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立卷、归档。

第五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受理。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站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

3、立案。承办人员通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站领导签批意见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调查的一般程序:

(1)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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