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所在茶楼,与先到一步的陈某碰头。陈某告诉钟某,刘某正在里面接待客人,不方便见他,由陈某本人负责转交。钟某将5000元现金包好后交给陈某离去。陈某随后将钱交给刘某,并告知其为包工头钟某所送。后刘某未将钱还给陈某或钟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陈某在刘某与钟某之间联系、撮合,使刘某接受了钟某所送的5000元现金。其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利用其与刘某、钟某熟知的方便条件,在双方间撮合,代为向刘某送交钱款,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刘某和钟某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牵线搭桥作用,而是由其挑起了钟某的行贿故意,且还代钟某向刘某送去钱款,其行为属于行贿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索要5000元不可能偿还的前提下,利用包工头钟某需要通过刘某和陈某承接更多工程的心态,向其索要现金赠与刘某,其行为属于受贿的共犯。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行为:
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分析,如果介绍人的目的是与其共同谋利,甚至与其共同预谋,由介绍人从中联系、撮合,代为贿送或代收财物,应认定为共同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的共犯;而若介绍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单纯为了撮合行受贿双方交易的达成,并无谋取当前利益或预期利益的目的,则应认定为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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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如果介绍人提供引诱、劝说、教唆等手段使他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的主观故意,并积极为其联系撮合,其行为可认定为已超越一般介绍的范畴,属于行贿或受贿行为的帮助犯,构成行贿或受贿;如果行贿人、受贿人本身就有行贿、受贿的故意,而委托介绍人为其寻觅行贿、受贿对象,从中牵线搭桥,使错误行为达成,则介绍人的行为一般来说属于介绍贿赂。
从利益谋取角度看,应注意判断介绍人收取利益的来源。首先,介绍贿赂不以行为人是否通过此介绍活动获取利益为界定标准,即使介绍人出于友情等感情因素无偿撮合行贿、受贿行为的达成,只要符合介绍贿赂的构成要件,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其次,在介绍人获得了利益的情况下,应注意区分利益来源。如果介绍人获取的利益来源于其帮助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之中,则一般应认定为行贿或受贿行为的共犯;如果获取的利益是通过该居间行为所获得的酬劳,则不影响介绍贿赂行为的成立。
逐一分析三种意见,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本案中,刘某并没有通过陈某寻求行贿人的主观故意,是陈某单方面的积极行为促成了钟某的行贿和刘某收受钟某钱款的行为,其作用已超越了介绍贿赂界定的穿针引线作用,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
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行贿行为的共犯。陈某确实积极联系钟某向刘某贿送财物,并代为转交,对行贿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具有行贿行为的某些特征,但从主观方面分析,两人不具有相同的行贿故意。钟某之所以向刘某贿送钱款,是为了能讨好陈某和刘某,从而承接到更多的工程项目;而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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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之所以向刘某联系递交钱款,是为了讨好领导。从客观方面分析,行贿钱款全由钟某提供,虽是由陈某代转,但刘某明确知道钱款来源,陈某只是起到联系和转达的作用。
陈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的共犯,其所处的角度应是与刘某利用其职务身份共同向钟某索要钱款,为自己谋取可期待的不正当利益。主观方面,陈某具有向钟某索要5000元现金的主观故意,在将钱递交给刘某时告知了钱款的来源,与刘某形成收受钟某钱款的合意;客观方面,陈某和刘某都是利用可向钟某分配工程任务的职权条件,向钟某索要钱款,侵犯了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案例十五】
刘铁男受贿案警示——须臾不能忘记党员身份
这是迟来的忏悔。
“我每每看到起诉书,都在反问我自己,这是我吗?怎么会到今天?每天早上醒来的时候,这是哪里呀?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呢?” 9月24日,河北廊坊中院庭审现场,刘铁男痛哭流涕地自我剖析。 刘铁男大起大落的人生轨迹让人唏嘘不已。他在陈述中的深深悔过,虽无法减轻他的罪责,却给广大党员干部带来诸多思考和警示。
【思考一】:如何看待理想信念
——?我从一个钢铁工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背负着组织的信任、人民的重托,但后来放松了要求,价值观出了问题。?
我们党每培养一个干部,都要经过严格地考察、系统地培养。刘铁男也是这样一步步成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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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刘铁男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在仕途初期体现出的作风和展现出的能力,让他?多次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从官方公布的履历看,刘铁男的仕途,起步于国家计划委员会。曾就读北京钢铁学院(现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专业的背景,给一位同事留下了?专家型,喜欢谈论学术问题?的印象。
1996年至1999年,刘铁男担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一位和他在日本期间熟悉的学者称,刘铁男虽当时比较低调,但可以看出非常懂行,?和后来媒体上看到的刘铁男形象截然不同。?
执掌国家能源局期间,刘铁男开始膨胀。一位能源研究学者依然肯定了他,认为他在控制能源总量、分布式能源的推动、页岩气开发的推动方面,还是做了工作的,特别是能源?十二五?规划,?条理较为清晰,认识也到位?。
不得不说,曾经的刘铁男,是个想干事业的人。用他在陈述中的话讲,?如果时间能倒流,我应该做两袖清风、心无旁骛干事业的人。我以前确实是这样一个人。?
如果,没有如果;时间,也无法倒流。
一名党员过去优秀不等于现在优秀,现在优秀不代表永远优秀。刘铁男随着职位升高、权力变大,逐渐忘却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忘记了在党旗下说过的铮铮誓言,党员意识淡漠,个人意志滋长,开始变得?说一不二?,?心思很难琢磨?,?官腔十足?。
理想信念看起来抽象,却无时无刻不在支配着人的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面对蜂拥而至的?商人朋友?,刘铁男的价值观、权力观出现了扭曲,混淆了公私界限,变得?利令智昏?,终因?贪腐行为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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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自由的时候,才能真切体会到自由的可贵。刘铁男说,在过去立案、侦查的十几个月里,包括到庭上,自己始终都处在沉痛地忏悔和自责中,每次的询问都像鞭子一样抽打着他的灵魂。
?我每天靠什么支撑?我曾是共产党员,作为反面教育,我要支撑好。?在这个时候才想起曾经的党员身份,悔之虽晚,却值得深省!
【思考二】:如何看待党的纪律
——?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起诉书列举的一件件事实,连刘铁男自己都感到触目惊心—— 2002年至2012年间,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万余元。
刘铁男说,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没认清是在违法还是在违纪,?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人之将判,其言也诚。刘铁男如果早一点认识到这些,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除了遵守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对纪律的突破。因此,可以说,党的纪律看似约束,实际上是对党员的最大保护。
?我对违法违纪存在侥幸或者明知故犯,明知违纪还要去干就意味着违法。?最初,刘铁男还是保持着一定的警醒,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侥幸心理逐渐占据了上风。
2005年,刘铁男发现刘德成开上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尼桑天籁轿车,就警觉地问:?车哪儿来的??那时刘德成刚回国,正跟其他人合伙办企业,回答道,是宁波中金石化董事长孙永根以其助理小王的名义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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