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时相关问题探讨(2)

2019-04-22 10:12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工商机关的审查不是实体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协助执行工作中,工商部门对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不进行实体审查。如果由于法院的原因造成执行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可以执行回转;不能执行回转的,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办?2006?610号)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参照这一规定,工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可以书面告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提出质疑的,工商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从而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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