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履行上网审核的实名登记制度和上网登记制度;
(2)不制作、复制、传播、浏览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类信息,净化网络信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3)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种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4)不侵犯、占有他人的网络资源和虚拟财产,保护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5)法律、法规对上网用户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是预防、发现、制止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的有效手段,是网吧安全管理的保障,
对维护网吧正常的经营秩序,规范网吧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1. 上网审核登记制度
网吧的上网审核登记制度是确保上网人员合法身份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网络实名化的体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
2. 上网信息记录留存制度
上网信息记录留存制度是对上网人员的网络行为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记录上网人员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3. 场内巡查与情况报告制度
场内巡查制度,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巡视、检查上网消费者有无未成年人,有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信息和行为,有无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隐患的管理制度。
4. 信息安全培训制度
信息安全培训制度,是指网吧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信息安全培训,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治安与消防管理 (一)治安管理责任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四大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罚则。其中,与网吧治安管理较为密切的规定有: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法律、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组成的规范,主要包括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选举秩序以及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2)寻衅滋事行为
(3)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
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本项行为主要有:
①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④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⑤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妨害公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