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构成的犯罪来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上的赌博信息聚众赌博,就有可能构成赌博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就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从事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等罪恶勾当,危害国家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及上网消费者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1)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
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14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①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③经营非网络游戏的;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⑤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
入互联网的;
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④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①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②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③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④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⑤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7)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
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