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规定(2)

2019-04-22 11:21

5、检修设备所需配件,采取修旧利废,以旧换新,机电车间不准私自向外发放设备和配件。

6、检修好的设备首先由检修单位自己验收,填写检修单,然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检修单位等有关人员按完好标准共同验收,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六、设备回收

1、设备不用时要及时回收,并保持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回收时间定为该设备停用的七天以内,否则停止供应设备,并每超一天罚款50元。

2、设备回收升井按指定地点卸车,由机电科同回收单位共同验收(溜子大链要展开量长度)并填写验收单,由使用单位办理销帐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回收的设备不准私自动用,回收途中设备丢失由回收单位负责追回,否则,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的50%罚款。

4、矿安排队伍回收使用单位的设备时,由使用单位在井下交给回收单位并填写清单,由回收单位升井后卸车,经设备组按清单验收(验收前丢失由回收单位负责),然后给使用单位销帐。否则,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的50%罚款。

5、设备附件没有按规定回收齐全又查不出原因者由管理人员负责。否则,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的50%罚款。

6、损坏、丢失设备零部件按回收奖罚细则执行。 七、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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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电器一律由机电科计划,供应科购入,由仓库统一编号入库,使用单位持卡片、材料单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2、小型电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有关规定安装使用。

3、对于不用、损坏、更换的小型电器一律由使用单位回收升井,交机电设备库验收开条,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销帐手续。

4、对损坏、丢失或不按时回收的小型电器,分别按原价的20%、50%、70%进行罚款。

5、工程变更时,移交单位提前两天通知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共同验收,交接转帐。交接时如出现不合格者,由移交单位处理,否则,由此出现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

八、电缆管理制度

1、10mm2以上的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调配、建帐并建立牌板,不准私自转让和动用。

2、新安装采面(采区)和开掘头必须有设计及供电系统图,并说明负荷、电缆截面、长度,开工前5~10天内报机电科做准备。电缆领用后,随设备验收、建账管理。

3、井下使用的电缆不准私自调换,确需调换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并重新建帐。

4、各单位不用的电缆和机电设备,3天内回收升井,交机电科办理销帐手续,如发现截短或丢失者,按原价50%赔偿,超过3天不回收电缆者,停发所需电缆,并按每日50元进行累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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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割电缆,特殊情况报机电科同意。不经批准截割电缆者,按原价赔偿。

6、各用户电缆都要悬挂整齐,不允许用麻绳、铁丝吊挂,并有标志牌,注明电缆使用电压等级,用途、规格、长度、走向。

7、电缆必须打号,按号发放。凡入井电缆必须进行绝缘测定和浸水耐压试验,否则禁止发放。

8、井下在用的电缆出现破皮,可以在井下进行冷补,但必须严格按工艺质量要求进行,一旦露出芯线,必须升井进行热补,并进行浸水耐压试验。

九、处罚细则

1、严把“入库验收关、入井检查关、安装验收关”这三关,购进设备资质证书不齐全不允许入库使用,否则对库管人员罚款20元/台;检修后发现不合格可以拒绝领用,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台;发现没有入井证设备入井,对井口把钩工罚款20元/台;设备安装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台。

2、工程结束或更换工作场所时,机电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一并移交,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每台每件每日罚款10元。

3、各单位损坏、闲臵及工程结束后的设备和五小电器,应及时回收升井入库销账处理(损坏的按原值的50%赔偿),否则,每台件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回收。

4、出现电气失爆按《新丰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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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烧电机机电科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责任单位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罚: 7.5kW以下一台对单位罚款150元,7.5kW以上(含7.5kW)按每千瓦20元进行处罚。

6、回收的电缆截短或丢失者,按原价50%赔偿,超过3天不回收电缆者,停发所需电缆,并按每日50元进行累加罚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①接地系统不合格,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极、接地连线不符合规定的;

②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一台不完好;

③开关不上台或不上架、开关损坏或同一处两台以上小件不集中上板;

④电气开关(含小件)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 ⑤在用电气设备不上架的; ⑥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⑦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⑧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和不闭锁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①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②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或无专人看守的; 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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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设备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⑤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

⑥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甩掉电气保护装臵(过流、漏电、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等)运行的;

⑦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⑧开关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 9、电缆短路打火、出现高温点火源或机械转动部位摩擦产生火花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井下供电线路漏电、电工带电作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电机车无照明和警铃,使用顶车,遇到行人不减速,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3、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不完好而影响达标,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4、运行矿车变形、烂箱、无碰头、烂底超过规定,每辆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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