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2)

2019-04-22 11:41

的支出成本。另外,我国失业保险金是以工资总额为基准的,忽视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在雇用水平上的差异性,难以调动失业保险缴费主体的积极性。对效益好的行业或企业来说,职工失业率低,领取的失业金少,缴纳按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交,这些行业或企业会把缴纳失业保险金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行业或企业的无常补贴。因此,破坏了责任对等原则,企业为减少费用,从而减少雇用。 (六)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首先,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机制抑制就业,失业者缺乏动力积极再就业。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给付期限长达24个月,而且给付期间是平均的,这必然会抑制失业者积极就业。尽管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几次调整,但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另一方面,工资收入对失业保险金的全替代抑制失业者低工资就业。根据表(一)分析2005年我国平均月失业保险金为163元/月,根据表(四)2005年7月我国35个大中城市市区平均最低工资为486元/月。最低工资在平均值以上的仅有15个城市,其中12个位于东部沿海;在400元以下有7个城市,其中3个处于西部地区。如果一个失业者实现再就业,意味着他将失去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与其接受较低工资且辛苦的工作,不如选择失业保险,于是形成了隐形失业。我国保险金的支付机制,没有起到激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的作用。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资金投入欠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监督管理不利使得基金常常被用于平衡财政运算、企业生产经营和经办机构办公费等。基金无法有效保值增值,总量就难以有利扩张。再加上失业人员规模的影响,用于促进就业方面明显不足。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在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使用结构不合理,管理费支出比例过大,而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低,真正用于促进就业方面微乎甚微。由表(三)及表(五)分析可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每年结余不断扩大,结余增长速率逐年增加,太多资金闲置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最后,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功能方面作用有限。我国失业保险初衷是使得失业保险始终围绕着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发展。然而却在制度的设计上明显不足, 实施者主要是政府和部分企业。实施者管理职能分散对市场信息反应不灵敏,政策效率低下。在已经实施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中,不仅只有部分失业者得到培训,而且培训内容与就业需求结合不紧,导致培训后供求差距大,既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又造成资源浪费。再就业速成低级培训多,技能和经验的传授少,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培训效率急待提升。

( 表四 )全国三大经济地带最低工资分布状况

指标 城市数(个) 平均值(元/月) 中位数(元/月) 最小值(元/月) 东部沿海城市 17 540 545 460(南宁) 中部地区城市 9 420 421 360(南昌、哈尔滨、长春) 520(太原) 160 西部地区城市 9 390 389 340(兰州) 480(乌鲁木齐) 140 最大值(元/月) 690(上海、深圳) 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元/月) 230 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重新整理计算,数据截至2005年6月。

(表五)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2002—2008年结余情况 年份 年结余(亿元) 结余增长速率(%) 2002 27.6 2003 49.7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631 82.5 133.0 205.8 254.3 180.1 166.0 161.2 154.7 123.6 248.1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是其促进就业功能的有限性。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一)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

提高统筹层次与参加失业保险人人数、失业保险基金规模亦即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成正相关。对此,建议至少将失业保险的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的调剂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调剂金与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关系以及使用程序。

(二)逐步缩短保险支付期,拉大各支付期内各分段间的保险待遇差距,以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避免其对失业保险金的长期依赖

我国现行的两年保险期确实过长,缩短以符合国际通行惯例是必然的。但鉴于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所以只能在长期内,随着就业压力趋缓逐步改革。目前应考虑增设失业救助的形式解决。在维持两年支付期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三年和第四年改为失业救助从而达到缩短支付期有利于改革两年期保险的目的失业救助的给付标准应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失业保险的最低支付标准,一般定为失业保险期内最后一个月付额的70%。同时,应拉大支付期内各分段间保险待遇差距以激励就业。

一是将调整期变为半年一次,即从原来的二分段变为四分段支付;二是支付额随时间每增加半年就相应的递减,递减幅度分别为最高支付额基础上的5%、10%和15%。 (三)合理调配失业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支出中促进就业方面的比例,同时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以减少失业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方面,建议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考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增加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项目,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同时,应鼓励自主创业,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对自主创业的失业者提供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失业者自主创业的前几个月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定的补贴。

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也帮助企业稳定岗位。比如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雇佣失业者。试行浮动费率,防止企业恶意解雇员工,如果企业在2~3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则该企业可以降低法定费率,即可以少缴失业保险费。同时在失业保险政策设计中,应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总之,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到既要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又要能起到积极鼓励和有效促进再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成为激发失业者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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