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应急疏散预案
华江大厦地处市中心繁华区,属高层建筑,已于2000年启用。大厦内装有一套引进的现代化消防监控系统,并配有灵敏度极高的烟感、温感报警系统;装备了手动紧急报警按钮、水喷淋消火栓等灭火装置;消防重要部位装备了二座气体灭火设备,有的易引起火灾的地方放置了推车式灭火器,各消防栓箱都配备了手提式灭火器。为此大厦一旦发生火灾,只要报警与灭火系统充分发挥其功能,就能把火灾及时控制和扑灭在初起阶段。为了在大厦突遭火灾袭击时,确保人员得到及时安全疏散,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应急疏散预案。我行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每次演练时,都将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一、 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分行防火委员会10人(简称领导小组) 防火工作小组5人
义务消防队24人 灭火行动组 通信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 安全防护救护组 1、防火领导小组10人 组长:宿长兵
副组长:胥加彬、潘炳生
组员:孟德友、夏守和、夏孝厚、邓绪勇、邵俊明、陈肖东、史有明 2、防火工作小组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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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胥加彬 副组长:夏孝厚
组员:朱树明、陈肖东、史有明 3、义务消防队24人
队长:史有明
副队长:朱树明、陈肖东
队员:周伟、周凤鸣、赵健、周石来、石继铭、华敏、陈晓鸣、 钮友忠、宋炎章、王佳平、马士宏、陆家举、张杏根、祁建忠、鞠琪、邹健、吕晓波、孙波、许有明、汤建国、刘一鸣。
(1) 灭火行动组7人 组长:史有明
组员:周伟、石继铭、周凤鸣、华敏、陈晓鸣、赵键。 (2)通信联络组4人 组长:鞠琪
组员:汤建国、周石来、刘一鸣 (3)疏散引导组7人 组长:朱树明
组员:钮友忠、张杏根、王佳平、马士宏、陆家举、祁建忠。 (4)安全防护救护组6人 组长:陈肖东
组员:宋炎章、吕晓波、孙波、邹健、许有明。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当消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烟感、温感探测器、手动按钮报警),通过CRT显示确定报警点位置,迅速派出一名保安或消控中心值班人员(星期一至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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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班期间消控中心1人值班,查看报警点由保安担当)携带插孔电话或对讲机,到达报警点位置,察看报警现场,确定是灾情还是误报。若是火灾,应火速用携带的通信工具告知消控中心,消控中心立即将消防设备置于联动位置;并用消防应急广播道德通知火灾层及相邻楼层,要求员工疏散到指定位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防火责任人或防火管理人,密切注意灾情发展。若是误报,应检查误报原因,做好记录,主机复位。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当大厦内任何楼层或部位确认发生火灾时,消控中心值班人员迅速启动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紧急广播,现在大厦内某层发生火灾,请大厦内的全体人员紧急撤离,某层以上请撤向十一层或二十五层屋顶广场,某层以下请撤到一层室外广场,全部从就近消防楼梯撤,不得乘座电梯”。广播语言要简练明确,并必须连续广播数遍。疏散引导组接到应急疏散任务后,立即派出4人赶到着火楼层,在每个消防楼梯前室派出1名疏散引导员,组织引导疏散方向,告知到达位置,其余3人分别到十一层、二十五层层顶和首层室外广场,收容疏散人员并请点人数,如获悉人员还没有全部撤离时,应请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查找。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在消控中心值班人员或保安根据报警信号,到现场确认火灾后,一方面立即报告消控中心,简要说明火灾位置、大小。另一方面,到达现场人员迅速切断电源就近拿起手提式灭火器或远程紧急起动消火栓泵进行应急灭火。消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根据报告的火灾大小,立即将消防设备置于联动状态,通知义务消防队或无锡市消防支队进行灭火,并派人到华江支路口接应消防支队救火车辆,报告安全防火责任人或安全防火管理人,在消防官兵到达后,简要汇报火灾情况,接受消防支队的指挥。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通信联络组接到火灾报警时,要在岗在位,确保通信畅通,当通信受到火灾危害后,要利用现代无线通信工具,确保火灾现场指挥通信的畅通。安全防护救护人员,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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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防护工具做好自身的防护,对伤员应立即送到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群伤时,应送到一院、二院、中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当地派出所,请求维护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火灾后,都要迅速向“119”报警。同时还要向分行保卫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消控中心将消防设备置于联动状态。
第三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单位领导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伤员和物资,并指派专人接应消防车。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赶到火场后,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并应做好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行人的工作。
第四十条 火警火灾扑灭后,由起火单位的领导,负责保护好现场,任何人都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四十一条 对火灾现场要有专人看护,划出范围,设置警戒线,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上的物品不准随意移动。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警火灾的单位,都要按事故调查“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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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努力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备,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揭发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预防火灾事故中事迹突出者。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者。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5、对查明火灾原因、检举揭发肇事者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防火工作成绩显著者。 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一定经济的罚款,单位有责任的扣一定比例的综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结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禁火区违反禁令,动用明火燃烧的。 2、引起火警火灾,故意纵火或扰乱火场秩序的。
3、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冒险作业,或明知故犯的。 4、擅自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或私自乱搭乱建的。
5、埋压、圈占消防水源,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或盗窃毁损消防设备的。
6、谎报火警火灾,隐瞒火警火灾,发生火警火灾无所谓或追查火警火灾事故不力的。 7、发现重大或较大的火灾隐患不加整改或拒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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