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存在安全漏洞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章 通道管理
第17条 通道门锁的管理
1. 高速铁路通道必须设门加锁,日常处于锁闭状态。各单位进出通道后,应立即锁闭通道门。新建高速铁路由各工程施工单位、已开通线路由设备管理单位在门上悬挂“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警示反光标志牌(式样见附件1)。警示标志牌规格: 500mm高×600mm宽,黄底黑字,字体采用标准仿宋字,字宽不小于50mm。
2. 应急疏散通道门锁为挂锁的,按工务、电务、接触网专业分别加锁,各自保管钥匙。挂锁按“连环锁”形式链接锁闭,作业时开启(锁闭)各自门锁,确保互不影响使用。挂锁编号:工务(绿化)1,电务(通信)2,接触网(电力)3。绿化、通信、电力等专业以及需施工监督把关的对应施工单位进出通道时,必须分别与工务、电务、接触网专业单位联系,由其带领进出。
应急作业通道门钥匙由申请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工务、电务、供电三位一体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通道门钥匙由工务值班室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钥匙领取和收回登记制度。 3. 通道门锁为暗锁的,暗锁钥匙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各持一把,另设置连环挂锁,比照上述第2条管理。已开通的线路通道门不具备设置连环挂锁条件的,由通道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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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道门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各单位须建立钥匙领取交回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配钥匙,更不能外借他人或带闲杂人员进入通道内,一经发现将严格考核。
5. 通道门钥匙发生丢失,应立即联系设备管理单位更换通道门锁,换锁费用由丢失钥匙单位承担。
第18条 进出通道管理
1. 各设备管理单位需进入通道施工作业时,应由施工负责人携带路局统一的高铁通道出入证(式样见附件2),待路局调度所封锁(限速)命令下达后,经现场施工负责人与驻站(或驻所)联络员联系,确认作业区间无车,方可开启通道门进入高铁线路。检查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进入高铁线路。
2. 进入通道前施工负责人应提前清点作业人员、机具数量,进入通道后及时锁闭通道门。施工作业过程中,通道门应保持锁闭状态。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应清点确认人员、机具全部撤出,及时锁闭通道门。进入高铁施工作业的机具须按单位统一编号,并带有反光标记,无编号和反光标记的机具一律不得进入高铁通道。
3. 施工日计划应包含进出通道的编号,进出为同一通道可不作特殊说明,非同一通道必须明确进和出通道编号。为方便作业,提高作业效率,施工作业可选择就近的通道进出,但必须严格按施工计划确定的通道编号执行。
4. 局内或局外其他单位需进入通道施工作业的,应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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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明确进出通道的双方职责,分专业由各设备管理单位指定监督人员按规定带领进出通道。
5.“天窗”点外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封闭区,进入高铁必须穿着防护服。发生设备故障急需进入通道时,应执行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接到调度命令采取封锁、限速等措施后,方可由负责人持证进入。
6. 路局机关各部门检查人员需进出通道时,必须在允许进入时间内,按规定穿着防护服装,由设备管理单位派相关人员和防护员一并持证进出通道。
第19条 通道编号管理
1. 高铁通道编号由路局统一发文公布,新建高速铁路由各工程施工单位、已开通线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式样在高铁线路开通前设置编号信息牌。
2. 高铁通道编号方法。
(1)应急疏散通道按“线名+行别+疏散-编号”形式编排,如:“京沪上疏散-3”;
(2)应急作业通道按“线名+行别+作业-里程”形式编排,如:“沪宁上作业-K293”等。
3. 信息牌制作标准。
(1)尺寸:高500mm×宽600mm,反光标牌,蓝底白字,字体为标准仿宋体,字宽25-30mm。
(2)信息牌式样见附件3?应急疏散通道信息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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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应急作业通道信息牌示意图?,应包括:通道编号,通道里程,相应区间,上一通道里程,下一通道里程,设备管理单位(站、段)及联系电话;所属派出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20条 新建高速铁路应在铁路高架桥线路两侧防撞墙上表面每隔500m设置一处应急疏散通道引导指示标识,用红色箭头注明疏散方向(见附件5),并以红色文字(仿宋)、数字注明标识点到通道的距离(m),引导箭头全长30cm,身宽7cm,头部宽12cm,长10cm。已开通的线路由工务单位负责设置。
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道设备上涂抹、刻划、乱贴、乱挂或擅自设立宣传广告牌,不得靠近通道堆放植物秸秆、杂草或杂物,不得在通道50m范围内乱挖、乱建、烧荒等。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通道正常使用的,公安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22条 路局对各单位高速铁路通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安全质量考核。
第23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通道设施损坏,但未构成影响或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双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24条 因高速铁路通道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影响或产生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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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办法由路局工务处负责解释。
第26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5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城际铁路通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道口委?2010?2号)及?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高速、城际铁路应急疏散通道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上铁道口委?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通道安全警示牌式样
2. 高铁通道出入证式样
3. 应急疏散通道信息牌式样
4. 应急作业通道信息牌式样
5. 应急疏散引导标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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