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4)

2019-04-22 13:25

2.分析预测在前。对一些常规性的工作,要分析与以往不同的特点,预测会带来什么问题,从而及早提出解决的办法。

3.计划准备在前。早作计划,确定基本方案,最好要有两三套路子,以便在讨论研究中予以取舍,如果“临时抱佛脚”,不仅难有质量,处于消极应付局面,而且会影响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和市场全体人员一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措施是: 1.规范市场管理、加强消防设施及其消防通道管理,由于市场经常出现乱堆乱放、出摊占道、严重堵塞了消防通道并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已很抓了这项工作。保证消防通道随时畅通。及时杜绝消防隐患以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2.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缴纳摊位费,不能拖欠。现已基本没有拖欠现象发生,如在市场管理中与经营户发生争执,必须顾全大局以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工作态度的解单粗暴,要进行说服作好思想工作并妥善解决问题。

3.倡导经营户合法经营。对及个别经营户打扑克、下象棋的现象给予制止,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市场,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能串岗聊天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认真负责的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三.认真负责的完成了上半年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管理

任务。

以上是我在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争取在下半年给上级领导交一份满意的工作业绩。

篇四: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及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

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 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

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点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章 开办与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五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

(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摊位费,发给摊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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