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 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的月工资为160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月、3月、4月、5月、6月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5个月双倍工资1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月、3月、4月、5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8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00元。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姓 名 李某 性 别 男 年 龄 42
被诉人: 某某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 北京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的加班费,共计:17686.05元。其中8小时以外加班共计294小时,加班费5
127.91元;休息日加班共57天,加班费10604.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共7天,加班费:1953.49元。
2.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7686.05。
3.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000。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由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12372.09元。
5.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共计8710元。
6.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6日共13个月应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损失,共计26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到某某培训中心(被申请人)上班,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为2000/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长期超负荷的要求申请人加班,导致申请人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拒绝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24小时随时待命,经常半夜出车。上述加班证据,由被申请人财务部门保留的过路费发票和被申请人保留的考勤表予以证明。
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7月6日申请人万般无奈下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且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