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邮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00元/年×11年)330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开信箱费36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1、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2200元,中餐补助费(5.5元×11年×12个月×26天)17160元,由被申请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高温、低温补助费200元,中餐补助费156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12、由xxx市邮政局向申请人支付1997年-2007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由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50元,由xxx市邮政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1997年2月,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招收申请人为投递员时,强行向申请人收取2300元押金。2000年应发工资2820元,2004年应发工资1000元,2006年应发工资720元,2007年应发工资1300元,一直拖欠不发给申请人。1999年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应发给申请人的报刊发行酬金7600元拖欠至今不发,1997年-2007年劳保福利与工作用品1650元拖欠至今未发。2007年邮政快递补助1100元也拖欠未发给申请人。2004年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交纳邮政岗位职业资格报考费198元(至今未退还给申请人)。资格考试合格后,xxx市邮政局应发给申请人每月应加工资30元却拖欠至今未补发。申请人在1997年至2007年11月1日的法定假期间,勤勤恳恳为xxx市邮政局加班工作,却从未按300%的加班工资发给过申请人。依《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从未安排过申请人休年薪假,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自1997年至今,被申请人强行只许申请人每星期休息一天,双休日的另一天则为被申请人加班,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星期日的加班工资。2007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后,依法应给予申请人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却至今分文未给。1997年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xxx市邮政局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也不交纳。2007年11月1日xxx市邮政局突然拿一份劳动合同,要申请人签名后当即拿走。直至2008年5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5月6日在投递邮件时因病住院治疗后,在办理工伤认定时,才被告知其已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申请人与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所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是xx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派住被申请人xxx市邮政局从事投递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应由派遣中心发,却至今分文未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应由派遣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却至今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特别是两被申请人均拒绝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和生病所发费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车旅费、护理费等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前来,请依法裁决于请求事项。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吴存良 ,男 ,43岁;住址: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田镇村三组
电话: 13995908503
被诉人: 武穴田镇华利石材厂 地址:武穴市田镇上窑
法定代表人: 程翠华 ,女,38岁,该厂厂长 电话:13972754261
仲裁请求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辅助器具费:135564.50元 2、停工留薪工资:18000.00元 3、生活护理费: 72000.00元 4、伤残补助金:36000.0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6000.00元 6、交通费;150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569064.5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8年1月1日经被诉人厂内职工郭熙发介绍到该厂,从事破碎及维修工作。该岗位包括我在内共有三人,每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08年3月23日晚 7点钟左右,我在工作中发现皮带运输机输送皮带跑偏,就去修理,突然右手被皮带卷入滚轮中,导致右臂远端完全断离伤。受伤后被诉人将我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3月28日应被诉人要求转到武穴市第三医院,5月12日出院。被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住院期间部分生活费。2008年6月26日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武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2008年9月24日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08]20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四级伤残。2008年3月26双方曾签下协议,被诉人承诺按国定规定赔偿。但事发至今已近七个多月,被申诉人对此事已完全不理。导致我生活举步维艰,身心遭受重创。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实施条例》之规定,诉至贵委,望依法支持诉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
一、 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 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假肢装配司法鉴定书 五、赔偿详细清单 此致
武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吴存良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原系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海珠区,电话:13022061503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0-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0*80%*5=344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交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3440*0.25=860元);
4、合计人民币43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应聘到某有限公司,2006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极其有限,解聘时没有为申请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劳动手册,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
业待遇核定手续,没有提醒或为申请人办理失业证,等等。总之,几乎没有任何手续或提醒。
以至申请人在此后的求职和生活中屡屡碰壁,也失去几次工作机会和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在与一些单位和部门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才明白这些手续的重要性,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提供一些便利,办理了劳动手册和失业证。
此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两个月的试用期间,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 O八年三月十四日
申诉人:陕西省安康县紫阳县25位民工,申诉人代表:何忠诚,男,现年28岁,身份证号码:612425198011015533。联系电话:13643542956。
被诉人:莲花街道办兴隆砖厂,法人代表:冯完恩,男,40多岁,住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村,联系电话:13935847853。 申诉请求:
1、 请求被诉人支付拖欠我们农民工14300元工资款。 2、 请求被诉讼人依法承担因索要拖欠工资给申诉人造成的误工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我们来到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徐家沟的兴隆砖厂打工劳动。2008年6月13日,砖厂接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被迫强令停产。经申诉人和砖
厂核算,裁到停工的当日,该砖厂共需支付我们工资29430元人民币。2008年7月5日前,在我们多次讨要下,被申诉人只支付了我们15000元人民币,至今仍拖欠我们14300元工资没有支付。
为追讨拖欠的部分,我们民工代表多次找被诉讼人讨要,但被诉讼人一推再推,就是不予支付,已给我们已经造成了3000元的误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此,我们找贵部门提出请求,恳请贵部门领导体谅我们外地民工的困难和无助,依法制裁被申诉人的不法行为,及早为我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为盼! 此致
离石区劳动局 申诉人代表:何忠诚 2008年8月25日
附:被申诉人打的欠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