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核电厂厂外辅助及生活区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4.3 乙方负责委托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所委托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和管理。
4.4 项目下游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由甲方、乙方及承包商共
同签订,乙方作为项目管理方,负责下游承包商的采购、合同文本合规性审核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等,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5.1 总体要求
乙方的工程管理除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管理要求,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5.1.1质量要求:
本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任务书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 5.1.2进度要求:
本项目的进度总体要求应满足广西防城港核电项目总体进度要求。
同时乙方应利用其自身的专业管理优势,控制或促使各承包商保证各单位工程在附件[一]所列的计划完工日或之前达到完工、验收合格,并将其移交甲方投入运行。 5.1.3安全要求: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
2、杜绝主要设备、施工机械重大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3、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4、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5、安全指标控制在每年度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内 5.1.4造价要求:
乙方必须以甲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上限,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果出现超概算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要求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增加投资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1.5其他要求: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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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3) 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 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5) 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5.2 项目过程控制与管理要求 5.2.1 项目经理部
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应在项目现场设置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执行机构,在工程竣工前应为常设机构。项目经理部应为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机构,其所有行为均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项目经理部人员由乙方组织、考核和批准。
乙方应将其组织机构报甲方批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组织机构。 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合格或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项目经理部在所聘人员到位后将其工作简历、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报甲方备案。项目经理部应包括下列人员:
(1) 项目经理。乙方应任命一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全过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至少有一名安全副经理、一名技术副经理)。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如果项目经理需要离开现场,应授权一名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离开现场两天以上的则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允许擅自离开现场两天以上的,甲方将按照每天五千元人民币对乙方进行管理费扣款。 (2) 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3) 质量保证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商务人员、财务人员、文档管理人员;
(4) 其他专业工程师。
(5)乙方项目部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
上述所有人员均须对建设类似规模的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乙方应当合理规划和调配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若项目经理部出现人员短缺的情况,则乙方需增派合格的人员予以补充。项目部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工作需要更换人员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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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认可,乙方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甲方将对乙方每人次进行管理费扣款5万元。
除商务、财务人员外,其他人员须常驻现场。
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承包商参加甲方安全管理委员会授权乙方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且必须保证所有参建人员通过该考试。 5.2.2 项目现场
乙方应促使其管理的承包商的所有现场项目用地及现场管理活动须在甲方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开展。严禁使用未经甲方批准的用地,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除非甲方另行批准,乙方及承包商不得使用项目场地用作实施本工程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乙方应促使各个承包商及时清理项目场地或以其它方式不使因承包商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废物、垃圾和其它瓦砾在项目场地上堆积。
乙方应促使承包商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来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各承包商运到项目场地上的、或在项目场地施工时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
乙方应促使承包商提供适当、足够的保护,以使项目、项目场地、材料、设备、工具和其它财产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免受损坏或损失。如果进出项目场地需要通过公共场地、工程公司管理的场地,乙方应要求承包商的人员避免损坏项目现场以外的财产,并避免对公共土地造成破坏。
乙方应在工程建设期间促使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所有国土、海域、公路、排水道、管道、和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方设施或环境因承包商的不当行为遭到污染、损坏或毁坏,则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包括重建、修理、更换或赔偿等),并确保甲方免受任何该类第三方索赔。
乙方应约束其现场管理人员及承包商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乙方应承担上述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经济损失事件的责任。 5.2.3 工程组织与协调
乙方负责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和协调,促使各承包商严格履行其在相应合同项下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进度按计划进行。
乙方应对所有承包商进行监督,防止其将承包的工程服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果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需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分包给任何分包商,则乙方应按相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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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负责对有关分包商进行审查和批准。
乙方应对供应商及承包商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个承包商的连接和接口部分。
乙方应实施为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检查和检验。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责任包括对所有位于项目现场内外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或促使有关承包商进行检验,拒收经确认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设备、材料和图纸。为使现场以外进行的所有设计、施工和制造工作符合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保护甲方在今后的生产运行中不受此类缺陷的影响,乙方应根据项目现场内外设计、施工或装配的适当情况,定期对一切进行中的工作进行检查,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并对不符要求的工作,自行或促使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补救。
5.2.4 工作报告和计划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年度和月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七)及计划(三个月滚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安全、质量和本合同履行情况和下个工作周期工作计划。对于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截止当年12月25日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乙方应保持在每月6日前向甲方提供截止上月30日的月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月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应写明以下具体内容:
(1)月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对进度延误的分析及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如有);
(2)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3)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4)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5)所有由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和监造情况; (6)月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前相应的付款情况; (7) 下月度工作计划; (8) 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6.1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6.1.1乙方负责合同项下委托区域内工程在向甲方移交前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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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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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加强作业风险控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6.1.2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1.3乙方具体组织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乙方项目部经理为安全直接责任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并应按照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按照法律、有关许可证及生效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标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免因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给下述各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甲方、乙方、勘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承包商或各个分包商雇佣进行服务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其他人员;(2)乙方、承包商或分包商照管或控制的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是否存放在项目现场之内); (3)其它位于项目场地或邻近场地的财产。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管理责任及承担所发生安全事故安全措施的管理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6.1.4乙方负责督促承包商按照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实施。
6.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专项监督、评估。乙方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力、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严重危害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甲方有权下达“停工令”。
6.1.6乙方应建立独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部门,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通过工程合同,要求承包商设立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1.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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