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2019-04-22 14:42

坂街〔2010〕66号

关于印发《坂田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社区工作站,各机关部门、街属事业单位、驻街单位:

现将《坂田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坂田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坂田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推动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市、区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类 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类 由市、区投资,但未纳入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利用区财政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工程; (二)利用市区职能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工程。 第三类 利用街道办财政结余资金和机动财力的工程。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主管单位(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主管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一类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部门)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岗区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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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料接收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建设。

第六条 合同管理

(一)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对第一类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情况实行登记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合同签定情况填写表格,报送街道城建办。合同审批表格见附件1,合同签定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

(二)合同审批管理

1.合同金额在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除施工、设计、监理以外的款项开支由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请示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凭合同及发票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2.合同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款项开支,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同意后,严格按合同审批表流程签订合同。

3.所有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必须在事前书面请示街道办同意后,严格按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款项支付管理。

第一类工程的各种款项根据支付审批表(详见附件3)的审批流程支付,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如实填写,街道城建办对支付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查,财务管理中心对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第三章 第二类工程的管理

第八条 利用区财政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的工程 1.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先书面请示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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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请示的内容包含施工、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费用,街道办批复同意建设的意见后方可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收到街道办同意建设的批复后,编制工程预算书,由街道城建办核准资料送区造价站或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详见附件6、附件7)。审核费用经城建办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负责支付。

3.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将街道办的批示文件、审核的造价书、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详见附件4)提交街道城建办,办理开工备案。

4.工程预算审核结果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按照《坂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坂街办[2008]48号)办理招投标手续。

5.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开工备案后,将款项开支汇总表(详见附件5)提交街道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到区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拨付70%的建设资金。

6.款项支付管理参照第七条中第一类工程进行管理。 7.小型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使用《工程项目管理记录本》,且应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岗区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料接收与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街道城建办将不定期对此类工程进行抽查监督,抽查比例应不少于总数的25%。

8.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竣工并自行组织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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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工程结算书,由街道城建办核准资料后送区造价站或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详见附件6、附件7)。审核费用经街道城建办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负责支付。

9.为节约资金,直接发包的小型工程按结算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最终支付金额(下浮比例见附件8)。按招标规定招标的小型工程,下浮率执行区建设局推荐的标准。

10.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审核书、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证明提交街道城建办,办理竣工备案(详见附件9)。

11.工程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部门)收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按《龙岗区街道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区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完成后,办理剩余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应做好资金支付管理,避免超付。

12.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论及区财政备案通知书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由集体资产管理办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利用市区职能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向市区职能部门申请资金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招标,并参照第八条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第三类工程的管理

第十条 利用街道办财政结余资金和机动财力的工程。 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请示街道办,街道办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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