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 一、本章基价表适用范围如下:
1. 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 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 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 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 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干燥器(170×2)、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 与本篇基价表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章基价表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基价表包括下列内容:
1. 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 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 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
4. 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 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6. 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四、本章基价表不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 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 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基价表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基价表乘以调整系数0.9。 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基价表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基价表乘以系数0.75。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基价表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试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费占50%。在计算系统调试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 上述系统调试费仅限于全部采用《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中第一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篇《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六篇《工业管道安装工程》、第十一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第十三篇《刷油、绝热、防腐工程》等五篇内有关基价表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因此,采用其他方式承包或非全部采用上述五篇基价表承包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均不得计算上述系统调试费。
2. 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篇中有关基价表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篇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试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试费的计算。
八、本章基价表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Φm)等做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按设备实际重量或产品说明书中的净重量计算。
2. 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 以“型号”做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套用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基价表。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立式、卧室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2.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按设备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3.氨油分离器按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4.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按设备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 5.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按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6.玻璃钢冷却塔按设备处理以“台”为计量单位。
7.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 8.制冷容器单体气密性试验与排污按设备容量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 9.储气罐按设备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0.小型空气分离塔按设备型号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
11.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按设备型号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
12.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以“100kg”为计量单位。 13.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 ”为计量单位。
第二篇 说明
一、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梯电气装置、电气调整试验等各类工业、民用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 GBJ-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3. 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 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 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6. 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7. 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1.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2.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13.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
14.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5.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GB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7.G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8.JC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9.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20.《电力建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三、本基价表中部分未定量的未计价材料的损耗率按下表计算: 序号 材 料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裸软导线(包括铜、铝、钢线、钢芯铝线) 绝缘导线(包括橡皮、塑料、软花线) 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硬线(包括钢,铝,铜,带型,管型,棒型,槽型) 钢绞线、镀锌铁线 金属管材、管件 金属板材 型钢 金具 压接线夹、螺丝类 木螺钉、圆钉 绝缘子类 低压瓷横担 损耗率 1.3 1.8 1.0 1.5 2.3 1.5 3.0 5.0 5.0 1.0 2.0 4.0 2.0 3.0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注:
瓷夹等小瓷件 一般灯具及附件 荧光灯、水银灯灯泡 灯泡(白炽) 玻璃灯罩 灯头、开关、插座 刀开关、铁壳开关、保险器 制品(槽、板、管) 木槽板、圆木台 木杆类(包括木杆、木横担、横木、桩木等) 混凝土电杆及制品类 石棉水泥板及制品 砖、水泥 砂、石 油类 电缆桥架、钢横担 3.0 1.0 1.5 3.0 5.0 3.0 1.0 5.0 5.0 1.0 0.5 8.0 4.0 8.0 1.8 0.5 ?.绝缘导线、电缆、硬母线和用于母线的裸软导线,其损耗率中不包括为连接电气设备、器具而预留的长度,也不包括因各种弯曲(包括弧度)而增加的长度。这些长度均应计算在工程量的基本长度中。
!.用于10KV以下架空线路中的裸软导线的损耗率中已包括因弧垂及因弧垂及因杆位高低差而增加的长度。
:.拉线用的镀锌铁线损耗率中不包括为制作上、中、下把所需的预留长度。计算用线量的基本长度时,应以全根拉线的展开长度为准。
四、本基价表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五、关于下列各项降效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10KV以下架空线路除外)
按全部电气安装工程人工费的4.0%计取脚手架搭拆综合摊销费,其中人工费占25%。 2.工程超高系数(已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定额项目除外): 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20m以下的电气安装工程,按超高部分的电气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3%计取工程超高增加费,工程超 高增加费全部为人工费。
3.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及以上或20m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9层以12层以15层以18层以21层以24层以27层以30层以33层以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层 数 下 (30m) (40m) (50m) (60m) (70m) (80m) (90m) (100m) (110m) 按人工1 2 4 6 8 10 13 16 19 费的% 36层以39层以42层以45层以48层以51层以54层以57层以60层以层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数 (120m) (130m) (140m) (150m) (160m) (170m) (180m) (190m) (200m) 按人工费的% 22 25 28 31 34 37 40 43 46 注: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未超过-20m)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装在6层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六、本基价表不包括以下内容:
1.10KV以上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以各章说明和附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