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8)

2019-04-22 15:13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或董事长特别代表代为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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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X人的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题。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中非董事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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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董事会有权拒绝非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任何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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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决方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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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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