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3)

2019-04-22 18:18

第四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未履行出让手续、缴纳出让地价款,

土地使用者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国家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

让、出租、抵押。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地价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的转让、出租、抵押,分别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非经营性改用于

经营性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地价款,根据其

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业、服务、旅游、娱乐用地不低于地价款的45%; (二)商品住房用地为地价款的35-40%; (三)工业及其他用地为地价款的30%-35%。

第五十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因迁移、

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国家建设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程序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罚则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白芽奇兰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