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项目及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分包人应优先使用承包人单位现有的起重机械、周转材料(塔吊、外用电梯、电动吊篮、大模板等),价格为市场价。在承包人单位现有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分包人可自行联系租赁,但必须在承包人业务部门对出租方资质、设备状况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并交由承包人吊装分公司验收、管理,吊装分公司收取租赁价格8%的管理费。
七. 工程报量、工程款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25. 工程报量
25.1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总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后,作为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呈发包人、监理审批。特殊隋况的,承包人可委托分包人自行报批。
25.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5.3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6. 分包工程款支付
26.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6.2承包人根据本工程实际及发包人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按分包工程造价或实际已完工程量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26.3由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材料品种,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发包人的书面承诺、价格和付款条件。
27. 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27.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
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7.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承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7.3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双方须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所有洽商须经承包人现场技术主管签字,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经济洽商标准的须经经营主管以上人员签字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费用调整。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7.4分包人应当在27.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承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
27.5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受承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工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签证,承包人签证后施工,费用计入结算;如承包人未签证,分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分包人自负。
八.质量保修
28. 分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对交付承包人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9. 结算时预留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如因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及保修金的返还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九.违约及争议
30. 当承包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况时:
(1)承包人不能按本通用条款第26.2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隋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方法或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31. 当分包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通用条款第11.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本通用条款第15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隋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33.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其它 35. 保险
35.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5.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5.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 担保
36.1分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6.2承包人、分包人对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7.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份。 38.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十一.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2.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2.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3. 图纸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承包人
5.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3)办公及生活用房、现场材料加工及存放场地的安排时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组织竣工验收的要求和时间: (7)总包服务内容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