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作者:ayu134
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把工作职能集中到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省级政府职能改革的重点:
①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②实行有进有退,强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③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④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⑤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7、县乡级政府的职能:
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
②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域范围内的公
共事业的发展
③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
8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的设置,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具有 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一方面,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 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和规章
9、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的设置,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起承上启下、连结城乡的枢纽作用。
10、乡级政府机构的设置,起联系政府与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设立审计机关。
12、政府机构和人员精制精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①着眼于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把人员的定岗分流同干部结构的优化结合起来
②着眼于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岗位交流机制,把人员定岗分流痛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
③着眼于从严治政,把人员定岗分流痛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3、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权一责”:即①全面领导权;②最后决定权;③人事提名权;
④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政府会议:核心,可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政府行政会议:每周一次,
政府扩大会议:会期不定,属于贯彻为主的会议。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
①依法行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②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1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 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表现为集权和分权关系。 1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
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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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都体现了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都是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运作的。 18、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①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 ②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③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19、①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
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②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
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国家干部的管理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 干部管理体制原则:
实行党管干部原则(根本原则) 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 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③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 立法主体多元化 法治的统一化
④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 财政关系的重要性
1992年以后的财政关系——分税制改革 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⑤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
(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分水岭)
第十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国家,存在着双重的民族矛盾:
一方面,种花民族共同遭受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 另一方面,国家内部也存在着剧烈的民族矛盾 二、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
1、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 2、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3、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参与的存在 4、民族差异的存在
5、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它的主要内容是: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央和民族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国家队少数民族的一系列具体政策问题,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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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族的共同繁荣。
四、民族团结是指,各个民族和睦相处,友好交往,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互相
尊重与体谅,共同努力与奋斗。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六、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总而言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同多民族的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多元统一的民族格局相结合的
产物。
八、1941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
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十、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和多元统一的民族格局决定了中国各民族
合为上、合即统一是唯一的选择。 十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
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 2、《宪法》和《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
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
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
定的争执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
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十三、盟设立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
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 十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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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十六、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由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报上一
级国家行政机关备案。 十七、民族自治权包括:
1、立法权;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3、人事权;4、治安管理权;
5、经济管理权;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8、对外贸易权;9财政权
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权 12、环境保护权
十八、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章 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香港:1840—1997.7.1
澳门:1999年12月20日
二、一国两制: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三、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
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
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四、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五、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六、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负有领导特区及其政府的双重责任:
1、作为行政特区的行政长官,他是特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 2、由他直接领导和指挥特区政府,并通过政府全面负责整个特区的工作 七、香港/澳门特区长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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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40周岁;在香港/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八、特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九、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十、特区的行政会议必须每月举行一次 十一、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十二、特区立法会的主要权力: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三、特区立法会主席的职权: 1、主持会议
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 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
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可直接召开) 5、立法会议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立法会的权利:
1、质询权;2、立法提案权;3、豁免权 十五、司法制度的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 3、陪审制度原则
4、保留普通话的诉讼原则 十六、法官制度
必须是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十七、律师制度:
必须先请律师,再由律师去请大律师
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
的制度的总称。
二、法治国家的活动:1、立法;2、执法 三、审判制度的性质:
1、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判制度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四、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3、平等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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