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5)

2019-04-22 19:58

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将货物装上船后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物送到目的港,因此称其为“到岸价”是不确切的。

【166】 为什么说CIF 合同是象征性交货?如何正确理解象征性交货?

答案: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或其指定银行提交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的交货方式。CIF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但必须指出,在CIF术语下,卖方除了必须履行交单义务,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二者缺一不可。

【167】 如何理解信用证的独立性?

答案: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凭单付款,不受买卖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约束,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这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具体来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含义如下:

①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使受益人违反了买卖合同的义务,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简言之,即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受基础合同是否履行的影响。

②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如信用证开出后,开证申请人破产,无力偿付开证行,开征行也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而仍应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时付款。

【168】 FCA 与FOB 有什么异同点? 答案:

五、计算题

【169】 我某出口商品对芬兰商人报价为80欧元/件FOB广州,现芬兰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CIF哈米纳,我方经查保险费率为0.4%,每件运费是FOB价的5%. 问:在不减少我方利益的情况下,CIF的报价应为多少?

答案: CIF=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 (80 +80×5%)/(1-110%×0.4%)

= 84/0.9956

= 84.37(欧元)

因此,在不减少我方利益的情况下,CIF的报价应为84.37欧元。

【170】 某公司原报价每公吨1000美元CFRC3 Bangkok,外商要求改报CFRC5。试计算出该报价。

答案: CFR=CFRC3(1- 佣金率)=1000(1-3%)=970美元 CFRC5=净价/(1-佣金率)=970/(1-5%)=1021美元

【171】 出口童装服装每打850美元CFR纽约,因买方要求把CFR价改报CIF价,所增加的保险费由卖方承担,按CIF价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已知一切险费率为0.7%,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CIF应报何价?

答案: 解:由已知条件得,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850÷[1-110%×(0.7%+0.03%)] =856.88(美元)

答:CIF应报856.88美元。

【172】 我公司报某商品每件USD 90/PCS CIF Hamburg。客户要求改报CFRC5 Hamburg。 问我方应报多少?(保险费率为0.8%,加一成投保一切险)

答案: 解:

CFR=CIF*(1-保险加成X保险费率)=90*(1-1.1X0.8%)=89. 21(美元) CFRC5=净价/1-佣金价 =89.21/1-5%

=93.91(美元)

答:我应报USD93.91/PC CFRC5 Hamburg。

【173】 某公司出口迪拜一批化工品500公吨,报价USD 300/MT CIFC3 Dubai,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5 Dubai价,一切险和战争险保费率分别为0.6%和0.5%。试问现应报价多少?

答案: CIF=300×(1-3%)=291(美元) CFR=CIF×[1-(1+10%)X(0.6%+05%)] = 291×0.9879=287.48(美元) CFRC5=287.48/1-5% = 302.61(美元)

答:应报USD302.61/MT CFRC5 Dubai。

【174】 我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某商品一批共180公吨,每公吨FOB大连1200美元,含折扣2%.

问:A公司总的实际净收入是多少?

答案: 卖方实际净收入=[含折扣价*(1-折扣率)]×180 =(1200-1200×2%)×180 = 211680(美元)

因此,A公司实际净收入为211680美元。

六、案例分析题

【175】 欧洲某公司与我出口公司按FOB条件签订6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分别为3、4、5 月,并规定,买方应于每月的第20日前将船派抵装货港。在我方的一再催促下,第一条船于3月29日抵达装货港,于4月3日装毕。4月份,岁我方多次催促,买方一直迟迟不派船,并来电称,由于国际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我方复电指出,买方必须按期派船,如延迟装运,需按每吨7美元支付卖方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损失(共计168,000美元)。此后,买方称因租船市场运力需求旺盛,造成船舶租金大涨,此乃不可抗力,实无办法。要求取消合同,并愿意支付30000美元做礼节上的补偿。

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1. 在FOB 术语下,买方的租船责任如何? 2.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索赔权力如何?3.如何理解不可抗力。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必须按着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将船舶派抵装货港,不派船或延迟派船造成卖方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以及拒绝派船都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如不及时通知船舶情况,或延迟派船,买方承担风险的界限将提前至货物堆场,也就是说,从规定的装运期届满时起至实际装船时止的货物风险应由买方负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还应对迟期派船造成卖方的仓储、利息等损失负责赔偿。如果买方毁约,应赔偿卖方的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卖方索赔应包括:3月份迟期派船造成的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损失;合同未装运部分货物的合理的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损失,加上销售利润损失。但本案中卖方只提出了费用损失索赔,没有提及销售利润索赔,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于第三个问题,不可抗力不包括市场变化风险,故买方的这个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76】 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口人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 上海,交货期5月30日。付款方式为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 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将货物交给国内用户使用。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间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中存在双方违约问题。卖方违约表现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晚交货一个多月;买方违约表现在不支付货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应在5月30日前装运货物,违反此项规定如果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如果造成买方损失,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对卖方迟期交货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将货物转交给最终用户使用,这等于买方用行为表示接受了卖方的迟期交货。但此行为并不表示买方放弃了迟期交货遭受的损失的索赔权。

买方要求退货属违约行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在CIF术语下,买方应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买方未能取得进口批文属违反合同义务行为,与卖方无关。故买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177】 我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化学品,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青岛港为卸货港。但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进口人发现,1. 货物装箱单不是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的,而是由包装公司签发的;2. 集装箱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大连;3. 发票和装箱单两张单据合二为一;4. 提单显示的通知人与信用证规定的不一致;5. 提单上的重量大于装箱单显示的重量。据此,开证申请人拒绝向开证行赎单付款。请对此予以评述。

答案: 开证申请人,或称进口人有权拒付货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受益人必须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且需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两个相符是卖方安全收汇的必要条件。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立性文件,它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好坏无关。本案中卖方提交的单据有5处不符点,开证银行应当核查并拒绝付款。开证银行在单证不符情况下支付了货款,违反了开证申请书约定。

当然,如果买方仍需要该批货物,应当首先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符合合同规定,仍可以付款赎单,然后去承运人处提货。

【178】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4000公吨,装运期为当年2月底以前。由于去目的港的船期不稳定,销售合同加注:“本合同以在装运期内取得舱位为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月28日。2月,因舱位紧张,只装运了2000 吨货物。由于信用证已过期,买方自己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展至6月30日。请问,卖方是否有继续装运的义务?

答案: 卖方无义务继续装运,除非他愿意这样做。因为,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是由买卖合同规定的。而与信用证无关。信用证是在买卖合同基础上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约束受受益人和开证银行。买方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对买卖合同条款无影响。本案的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如果因船期紧张使卖方经过合理的努力仍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得舱位的话,本合同自动终止。 买方修改信用证的行为说明买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行为从合同成立角度说,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如果卖方愿意接受,可予以确认,并应说明其它条件以原合同为准。

如果卖方不愿继续交易,则可告知对方,终止合同。

【179】 某贸易公司欲进口货物一批,请国外卖方报价。5月1日,卖方报价:“5月31日前报价为每罐2美元CIF天津,共计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装运。”买方还价:“你5月1日报价还盘如下:5月20日前每罐1.8美元CIF天津,共200箱罐装鲨鱼纽约装运。”到5月20日,买方仍未收到卖方答复。鉴于货价有上涨趋势,买方于5月22日发电如下:“你5月1日报价接受”。问,卖方原报价是否继续有效?

答案: 卖方原报价已失效。根据有关法律,一项发价在遇还盘时失效。本案中,买方的还价改变了卖方报价的条件和有效期,构成了对报价的还盘,使卖方的原报价失效;对买方的还盘卖方也没有确认,等于说磋商过程结束。在价格上涨后,买方的接受通知等于一个新的报价,如果卖方愿意接受,可对此予以确认,达成新的协议;若不愿接受,可以不予理睬或回电拒绝。

【180】 外商来我国某外贸公司洽商业务,我业务人员在谈判时口头报出价格及其它主要交易条件,外商称需待与总部协商后下午答复,我公司未置可否。下午外商来我公司告知总部接受上午贵公司所报条件,欲与我签订合同,但该商品的伦敦交易所价格大涨,我随告知外商如欲成交需提高价格。外商责怪我公司出尔反尔,不讲信用,忿忿而去。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涉及口头合同何时成立问题。根据《公约》规定,口头合同需当场接受。据此,该外商应在上午当场就与总部联系然后当场告知我方是否接受发价。在我方没有表示可以等到下午答复,既没有将发价有效期延至下午的情况下,下午的接受属无效接受,当然合同也就没有成立。具体处理时,应以友好的态度对待来访的外商,最好请公司高一层领导与外商沟通,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取得外商的理解,以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181】 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以便卖方在3月30日装运期届满之前完成交货,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 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已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4月3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告知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 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①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②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③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 的损失?

答案: (1)买方已经违约。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按期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而本案例中买方未能按期派船。(2)货物风险在装船期满之日(即3月30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③因为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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