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1201004-2015
9.5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档案室、资料室等 照度标准值(lx) 300 200 9.6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9.7 不得使用进口电梯设备。 9.8 配电设施宜采用国产或合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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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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