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

2019-04-22 22:30

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经核准后,其中方负责人应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事项获得核准后,投资主体应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通过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建立境外投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内投资主体须及时登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认真填报统

计资料,确保报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境内投资主体必须认真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关注市商务

委网站发布的年检通知,下载相关年检材料,准确填写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

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我

驻外使(领)馆和市商务委、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委负责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直报企业的境外投资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

《细则》。

第三十条 企业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

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二条 对以返程投资为目的的境外投资,如不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

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市商务委将不予受理;如属并购境外企业,从而间接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

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地方企业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凭加盖公章后的备案表打印件向市商务委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补办境外投资的企业,市商务委在审核境外投资真实性的

基础上为其办理核准,并要求境外企业到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

国”、“中华 ”、“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的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供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

核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境外投资申请;如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将撤销相关文件,也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申请。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将不得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境外投资的

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商务委员会外经处

分管处长:孔福安 52881533 kongfuan@hotmail.com 经办人:刘 菁 52881537 liujing@smert.gov.cn 沈未来:52881555 shenwl1@scofcom.gov.cn 陆常清:52881539 lcqing@sohu.com 李臻:52881535 josephlee@126.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3:00—17:00 相关下载: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doc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doc

《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oc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oc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09年5月7日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OO九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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