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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6.1 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对本系统设备各部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范要求。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应能证明下列各项;
(1) 所供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 (2) 达到甲方要求的规定值; (3) 满足甲方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6.2 乙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并及时提交给甲方。
6.3 如产品质量和性能与标准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6.4 在保证期内,乙方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不是由甲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损坏的设备。
6.5 本系统设备质保期不得低于1年。具体由厂家给出质保时间的承诺,根据质保期时间延长,甲方在评标时适当予以加分。
6.6 调试过程中乙方人员应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试过程中乙方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负责
6.7 设备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乙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6.8 订购的新型产品除应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外,乙方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 6.9 乙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乙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若业主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乙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乙方应积极配合。
6.10 乙方应遵循本技术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 GB/T1900 ;ISO900 质量保证体
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6.11 制造厂对产品质量保修一年(运行期),乙方负责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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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出厂检验、监造、包装发运和验收
7.1 工厂检验
7.1.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乙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实验。其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1.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实验至出厂实验。 7.1.3 乙方检验结果需满足性能要求。
7.1.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7.2 设备监造
为了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甲方有权随时委派代表或监理公司人员到乙方生产制造现场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等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如检测工具的提供等),并根据制造产品的实际生产进度提前15天通知甲方需要到乙方现场检验的内容及时间进度,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派驻人员具体到达时间。 7.3 设备的包装和发运
7.3.1 乙方交付的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GB191及JB2759的有关规定,并能适合长途运输的特点和要求;
7.3.2 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加标签,并注明主机名称;
7.3.3 原则上货物应进行外包装,对确可以裸装的货物应以明显的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垫枕;
7.3.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货物包装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和图号的详细清单; 7.3.5 备品备件、易损件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
7.3.6 货物的包装应考虑防雨和运输中的防振等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到达工地现场; 7.3.7 乙方对整个的交货过程负全责,包括从制造地点到甲方工地的运输、装、卸等过程,甲方应积极配合;
7.3.8 货物在到达工地开箱清点时,如发现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损坏、遗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缺失货物补齐;
7.3.9 货物按甲方指定时间到达现场经买卖双方及监理共同清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 7.3.10 未按合同要求发货、少发、错发等均由乙方负责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调换或补发;
7.3.11 接甲方通知发货,货物到达现场并移交甲方后,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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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坏,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发,费用由甲方负责。 7.4 试运行验收
7.4.1 试运行验收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4.2 试运行验收在甲方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全厂连续试运行(72+24小时)合格以后30天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
7.4.3 试运行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按技术规格书所述规定,乙方需提供必须的检测仪器。 7.4.4 试运行验收实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双方均应认可。 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合同支付及质量保证期起计的依据。
7.4.5 双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就近提请有资质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上述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试运行验收结果,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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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它要求
8.1 本技术协议适用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排水专业的消防水泵类。它提出了水泵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指导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8.2 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有关工业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8.3 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乙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8.4 乙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乙方应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本项目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8.5 技术协议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按本规范书的要求,乙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指导安装、调试、指导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甲方,供甲方确认。
8.6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8.7 在签定合同之后,甲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或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8.8 技术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9 本技术协议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甲方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8.10 本技术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8.11 乙方应提供设备产品中进口关键元件供应商的供货承诺函。
8.12 乙方提供的设备中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 供方应对质量向需方负责,并提供清单及相应的出厂和验收证明。 8.13 乙方填写表格:
附表1:消防水泵类设备清单表 附表2:进口件清单表 附表3:专用工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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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必须的备品备件表 附表5:技术差异表
附表1 消防水泵类设备清单表
消防水泵类设备清单表 序号 1 2 3 附表2:进口件清单表 进口件清单表 序号 1 2 3 4 名称 规范 型号 - 23 -
名 称 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气压给水泵 配消火栓主给水泵 配稳压泵 配稳压罐 垃圾贮坑消防炮灭火系统气压给水设备 配消防炮给水泵 配稳压泵 配稳压罐 组合装配式不锈钢消防水箱 型号规格 单位 套 台 台 个 套 台 台 个 套 数量 1 2 2 1 1 2 2 1 1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成套设备 成套设备 单位 数量 制造厂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