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 2009 〕 12 号)精神,切实搞好全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按照哈尔滨市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2010 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2009 年到 2010 年,全县创业活动指数达到 20% ;带动就业比例达到 1 : 6 ;年均新增创业企业 150 户;新增个体工商户 450 户;新增企业存续 1 年以上的比例达到 70%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 以内;创业培训达到 103 人以
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 60% 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 180 万元以上;创业培训其他创建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工作任务
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 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 放宽注册登记前臵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臵许可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臵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臵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3. 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
人居民身份证及前臵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臵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 6 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的,除涉及前臵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 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金)达到 3 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 30% ;单位和个人投资 10 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 2 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 5 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 20% 即可,且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均达到 20% 。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
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5.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
(三)完善扶持政策
1.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臵审批的各项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减排、废物综合利用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00 元;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享受城镇居民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其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3 个月低保待遇。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2 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开展创业活动或到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已满 20 年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离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