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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就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债权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它们有可能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将金融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国基本上是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但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按照1995年3月颁布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制订的,但在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中,维护金融稳定做得较多、较好,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较为欠缺。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著。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二)完善监控指标体系,确保有效地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监控 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是西方六、七十年代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但是我国农村信用现实的经营状况有了较大差别。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不能全面反映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风险状况;部分指标不能客观反映现实情况;部分指标没有现实意义等问题凸现出来,使监管缺乏针对性,与当前中央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不相适应。应结合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一是改变监管方式,变“单社监管”为“并表监管”,以县行为单位进行并表监管与农村金融机构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便于建立相对集中,责权明确的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完善指标体系内容,适当增加经营方向监管指标、重要支付风险预警指标、各项存款变化趋势类指标、其他风险资产质量指标等;三是对指标设定结合实际进行修正、调整,对没有现实意义、用处较小、不能反映客观情况的指标进行删除;四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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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农村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标准,增强分类处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④
(三)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1、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
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日趋突出和重要。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内控制度建1997年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内部控制设了专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当前农村国有和集体金融占绝对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业内控制度应作为农村金融有效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严格内控要求,加强内控检查力度,并建立相应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市场竞争的压力有效转化为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动力。主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银行内部职责,设一套以明确责任,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严密有效的组织机制。严格岗位分工,员工应按各自工作的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岗位之间设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牵制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其次,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各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帐务处理的准确性,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建立起定期业务分析、信贷资产质量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定期实物盘点、各种帐证帐表的对帐制度以及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再次,严格银行内部审计、稽核,防止内部审计流于形式,查出来的问题也不一定得到应有的处理,审计机构对要经常对银行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把审计落到实处。最后,保证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建立起责任明确的内部激励机制,严格考核,明确奖罚,提高员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把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针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查漏补缺,充实完善。
2、建立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在整体金融监管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弥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量的不足,我国应建立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组织,以此促进农村金融业公平竞争、协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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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共同发展。⑤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要求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切实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
(四)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应加快农村金融立法步伐,把所有农村金融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要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
2、做好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避免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造成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的混乱。
3、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执法机制。制定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监管机制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金融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金融监管机构要与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金融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⑥
(五)努力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说:“我国金融的开放力度,取决于监管者素质的提高”。⑦目前,我国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监管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这些措施是:
1、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跟班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新知识、新思维、新能力的培育,造就一批适应21世纪金融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组织监管人员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懂政策,会监管的监管队伍。同时要将金融监管纳入央行基层支行整体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和统一考核,实行奖惩,监管人员要列入人事考核范围,根据其监管工作的业绩和表现做为提拔、任用的依据,以增强责任心、事业心,监管人员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中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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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使广大监管人员真正成为高素质的队伍。
2、完善监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要坚持凭监管实绩看干部、用干部。真正按朱镕基总理所说的“要把做好工作的责任心、发现问题的能力、查处问题的力度,作为考核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主要依据”。对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监管岗位,同时选拔一批政治和综合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充实监管干部队伍。
3、加强岗位交流和挂职锻炼。选派监管人员与各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交流,到上级和下级行挂职锻炼,三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也要相互交流,以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
当今世界,金融安全关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各国均十分重视对金融业的监管。我国农村要一直在致力于探索一条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农村金融监管新路子。在刚刚闭幕的十七大报告中,对金融业发展部署的任务提出了细致的要求。“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些新理念、新提法、新要求,在热切呼唤金融业界的响应与密切配合,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农村信贷市场监管,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农村,完成十七大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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