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通知(3)

2019-04-22 23:19

[参考文本]

项目名称 起止年月 承担部门 课题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

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

手机

公司

二O 年 月

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

研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研发方式:

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

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

二、研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

济指标。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请注明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的名称。)

五、项目编制及人员组成

六、预期成果归属

七、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预计总经费和本年度预算经费。对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本企业和受托方经费预算;对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及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对于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情况。)

[参考文本]

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议

日召开 会议。一、 会议主持

二、参会人员

三、决议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年 月公司月 日

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

你单位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经核对,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规定,告知项目登记号,以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余 个项目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不予登记。 序号 1 2 3 特此告知

上海市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登记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编号统一为25位。第1至15位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第16至17位为税务所代码,例:“11”代表第十一税务所;第18至19位为项目立项年度,例:“08”代表2008年;第20位为项目属性编号,“1”代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2”代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第21位至25位为项目编号,其中:第21位分别为“1”、“2”、“3”、“4”,“1”代表自主开发,“2”代表委托开发,“3”代表合作开发,“4”代表集中开发;第22至25位为项目序列号,例:“10015”代表某企业自主开发的第十五个项目。

项目名称 开发形式 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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