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督促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准确维护生产进度。对于重点物资,利用物资监造、电话询问、生产巡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准确掌握供应商生产进度,及早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
第五十三条 对于生产进度滞后的供应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及工程进度紧迫程度,可采取电话沟通、函件催交、约谈、驻厂催交、生产巡查、召开专题协调会、供应商不良行为上报等形式督促供应商加强生产管控,确保按排产进度生产。
第五十四条 接到供应商函告参加出厂试验或关键点验证时,物资公司(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设备材料监造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见证。
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约人员在ERP系统根据物资供应计划生成发货通知,维护收货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实际交货地点信息,通知供应商发货。预埋件、地脚螺栓、构支架、暖通、油浸设备套管、绝缘油及附件等需要早于本体到货的物资,发货通知中应注明提前到货时间。
第五十六条 督促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平台接收发货通知后维护供应商联系人/联系方式、承运商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发货期、预计到货期等信息,确认发货通知并打印到货验收单(货物交接单),并根据发货通知要求组织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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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合同履约人员至少在物资交货期前7天通知物资需求单位和现场人员做好接货准备,并密切跟踪重点物资发运及运输进展。
第五十八条 物资生产完毕后,如项目现场不具备收货条件时,由物资需求部门/单位提出延期交货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与物资部审批,物资公司(中心)与供应商协商后进行交货期变更,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一)物资公司(中心)安排仓库进行临时储存,要做好物资到货交接和外观验收工作。现场具备收货条件后,物资需求部门/单位及时领用暂存物资,物资需求部门/单位组织进行现场开箱验收;
(二)对于现场不具备收货条件,必须暂存在供应商处的重点物资,由物资需求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部审批,物资公司(中心)与供应商协商进行临时寄存,签订寄存协议。寄存期超过2个月的物资,物资公司(中心)可在签订寄存协议前组织物资需求部门/单位办理工厂验收封存手续,验收封存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支付物资到货款。
第三节 物资交付与验收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约人员根据发货通知和运输计划信息(包括物资名称、合同号、预计发货时间、预计到货时间、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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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运输方式等),跟踪物资发运情况,提前协调做好现场收货、验收、仓储或转运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条 供应商依据确定交货期,携带货物交接单(见附件4)、到货验收单(见附件5)送货到约定地点。
第六十一条 物资到货后,合同履约人员(现场物资代表)组织物资需求部门/单位、供应商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签署货物交接单,根据现场签署的货物交接单在ERP系统维护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直发仓库的物资或送货到仓库进行临时储存的物资,由物资公司(中心)与供应商进行物资到货交接与外观验收,在货物交接单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 物资交接后,物资需求部门/单位组织物资公司(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供应商进行到货验收,并签署到货验收单。合同履约人员(现场物资代表)根据现场签署的到货验收单在ERP系统维护到货验收信息,在到货验收完成后10天内在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四条 合同履约人员(现场物资代表)负责组织物资到货后的供应商现场服务工作,并协调供应商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和要求,完成交接验收、技术服务、消缺补件、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资到货验收主要是物资到货数量和外观验收。物资数量、外观验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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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资到货后,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到货物资的数量、外观验收。具备开箱验收条件的物资,应同时进行。 (二)验收人员清点物资数量,检查外观有无残损,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根据条形码信息,确认交货物资相关信息,并清点随货提供的货物清单、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或手册等资料,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后移交至负责合同归档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三)物资外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残损,数量出现短缺,由供应商负责进行处理、解决,并做好记录。在未满足合同要求前,可拒绝收货。
第六十六条 开箱验收过程中,要检查装箱单、合格证和出厂报告三证是否齐全;检查产品外观,清点数量,认真核对实物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实物与合同供货清单是否一致;核对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合同有关内容。开箱验收确认后,发生物资遗失和损坏的,由物资接收单位负责承担损失。
第六十七条 开箱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到货物资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存在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质量标准和规范时,要做好记录,由物资需求部门/单位、物资公司(中心)和供应商现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物资公司(中心)及时通知供应商限期消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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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直发项目现场又不能及时进行开箱验收的物资,由物资公司(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到货交接和外观验收,做好交接记录。物资需求部门/单位负责物资的现场保管,条件具备后再组织相关方进行开箱检验。
第六十九条 物资到货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要求,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应商责任的,由供应商负责处理。供应商履约代表经书面发函通知后未按时到达者,视同供应商认可验收结果。
(一)对于非质量、可现场处理的问题,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现场进行缺陷处理;
(二)对于重要的、质量的、不可现场处理的问题,要求供应商进行限期返厂处理;
(三)对于物资少量缺失或备品备件缺失的情况,要求供应商立即发货补齐。
第七十条 合同履约人员(现场物资代表)或施工单位现场保管人员在办理验收时,对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明确标识,分别存放,做好记录。对不合格品应立即隔离处理。
第七十一条 特型/特定设备现场验收时,物资需求部门/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计人员一同到场参与验收。
第七十二条 物资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结余物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符合退库条件的,由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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