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 山东省安监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2010]26号) 2010年3月5日颁布,简称《26号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2010年1月28日颁布,简称《审查要点》。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 ?《26号文》:由山东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组织制定,从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方面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设立、验收、现状)的基本要求,内容详细全面。考核标准从资质要求、与实际情况符合性、格式要求、附件要求四个方面,对评价报告规定了四个否决项。 ?《审查要点》:由山东省安监局危化处组织制定,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设立、设计、验收)角度,对项目审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评价报告的审查要点是评价报告必不可少的内容。虽然未明确说明否决项,但项目选址、总图布置、工艺技术以及申请资料审查等方面已经有否决项目的要求。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选址 ?总图布置 ?工艺技术
?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重大危险源管理 ?项目选址
?【26号文】选址是四个否决项之一,附件要求有规划许可文件。 建设项目概况第四条 对拟建项目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对拟建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八大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符合性进行描述评价确认。
?【审查要点】选址是项目设立否决项之一。
设立预审查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条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注意事项】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4.1)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3.1)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6.各行业准入条件
①《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007.10.12)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②《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2.1)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号,2009.1.1)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 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④《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12.31)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